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15
2018年7月,宋某军在甲市A区天池路临街位置开设了一家“起点咖啡咖啡厅”并领取营业执照,商户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一年后,宋某军将咖啡厅交给田某齐(户籍所在地为甲市A区...
2018 年 7 月,宋某军在甲市 A 区天池路临街位置开设了一家
“起点咖啡咖啡厅”并领取营业执照,商户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
一年后,宋某军将咖啡厅交给田某齐(户籍所在地为甲市 A 区,自
2018 年 10 月起一直在甲市 B 区居住)与许某国(户籍所在地为甲
市 C 区)经营。
2020 年 3 月 10 日,红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红湖公司)司机和某驾驶本单位一辆装有大型机械的货车行驶到咖
啡厅附近时,因装载的机械又高又长,将“起点咖啡咖啡厅”的门
牌碰掉,该门牌掉落时将赵某涛停放在咖啡厅门前的轿车前挡风玻
璃砸坏并造成车内部分物品损坏。
就损害赔偿一事,赵某涛与田某齐、许某国交涉,两人说宋某
军是咖啡厅登记的经营者,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宋某军则说损失是
红湖公司的司机和某驾驶车辆所致,应当由和某赔偿。为解决损失
赔偿问题,赵某涛准备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
共计 8000 元。
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赵某涛应当以谁为被告?(5 分)
(2)哪个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5 分)
(3)红湖公司和司机和某在诉讼中处于什么诉讼地位?(4 分)
(4)假设本案进行中宋某军与赵某涛达成和解,愿意赔偿赵某
涛 6000 元,该行为对本案的其他被告是否有约束力?(3 分)
(5)假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赵某涛突然因病死亡,法院应当
如何处理?(3 分 展开
“起点咖啡咖啡厅”并领取营业执照,商户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
一年后,宋某军将咖啡厅交给田某齐(户籍所在地为甲市 A 区,自
2018 年 10 月起一直在甲市 B 区居住)与许某国(户籍所在地为甲
市 C 区)经营。
2020 年 3 月 10 日,红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红湖公司)司机和某驾驶本单位一辆装有大型机械的货车行驶到咖
啡厅附近时,因装载的机械又高又长,将“起点咖啡咖啡厅”的门
牌碰掉,该门牌掉落时将赵某涛停放在咖啡厅门前的轿车前挡风玻
璃砸坏并造成车内部分物品损坏。
就损害赔偿一事,赵某涛与田某齐、许某国交涉,两人说宋某
军是咖啡厅登记的经营者,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宋某军则说损失是
红湖公司的司机和某驾驶车辆所致,应当由和某赔偿。为解决损失
赔偿问题,赵某涛准备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
共计 8000 元。
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赵某涛应当以谁为被告?(5 分)
(2)哪个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5 分)
(3)红湖公司和司机和某在诉讼中处于什么诉讼地位?(4 分)
(4)假设本案进行中宋某军与赵某涛达成和解,愿意赔偿赵某
涛 6000 元,该行为对本案的其他被告是否有约束力?(3 分)
(5)假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赵某涛突然因病死亡,法院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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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赵某涛应当以田某齐和许某国为被告。因为他们是目前经营咖啡厅的人,所以应当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而宋某军已经将咖啡厅交给他们经营,所以宋某军不应被起诉。
(2)哪个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的规定,案件应当向咖啡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赵某涛应当向甲市 A 区的人民法院起诉。
(3)在诉讼中,红湖公司和司机和某均被称为被告。被告是指被提起诉讼的一方,负有应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义务。对于被告而言,诉讼地位意味着他们在诉讼中所承担的角色和责任。对于红湖公司和司机和某来说,他们的诉讼地位是被告,需要应对赵某涛提出的赔偿请求。
(4)假设本案进行中宋某军与赵某涛达成和解,愿意赔偿赵某涛6000元,那么这一行为对本案的其他被告是没有约束力的。在中国的诉讼制度中,和解是一种自愿的行为,即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过程。和解达成后,原告和被告之间就形成了一份和解协议,该协议对原告和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和解协议并不对其他被告具有约束力,因此宋某军与赵某涛达成的和解对本案的其他被告并没有约束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本案的其他被告也想与原告达成和解,那么他们必须与原告单独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这一协议对他们具有法律约束力。
(5)假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赵某涛突然因病死亡,法院应当根据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原告死亡,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决,但是该裁决的执行可能会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遗嘱或者继承人的意愿决定是否继续执行裁决。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起诉人(即原告)死亡,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决定是否终结诉讼。如果决定终结诉讼,则该案件就结束了;如果决定不终结诉讼,则该案件会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继续调查和审理。需要注意的是,在本案中,赵某涛的死亡可能会对原告的诉讼地位产生影响,因此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可能会考虑到这一情况。
(2)哪个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的规定,案件应当向咖啡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赵某涛应当向甲市 A 区的人民法院起诉。
(3)在诉讼中,红湖公司和司机和某均被称为被告。被告是指被提起诉讼的一方,负有应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义务。对于被告而言,诉讼地位意味着他们在诉讼中所承担的角色和责任。对于红湖公司和司机和某来说,他们的诉讼地位是被告,需要应对赵某涛提出的赔偿请求。
(4)假设本案进行中宋某军与赵某涛达成和解,愿意赔偿赵某涛6000元,那么这一行为对本案的其他被告是没有约束力的。在中国的诉讼制度中,和解是一种自愿的行为,即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过程。和解达成后,原告和被告之间就形成了一份和解协议,该协议对原告和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和解协议并不对其他被告具有约束力,因此宋某军与赵某涛达成的和解对本案的其他被告并没有约束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本案的其他被告也想与原告达成和解,那么他们必须与原告单独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这一协议对他们具有法律约束力。
(5)假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赵某涛突然因病死亡,法院应当根据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原告死亡,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决,但是该裁决的执行可能会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遗嘱或者继承人的意愿决定是否继续执行裁决。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起诉人(即原告)死亡,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决定是否终结诉讼。如果决定终结诉讼,则该案件就结束了;如果决定不终结诉讼,则该案件会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继续调查和审理。需要注意的是,在本案中,赵某涛的死亡可能会对原告的诉讼地位产生影响,因此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可能会考虑到这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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