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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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景教育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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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 *** 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根据我国教师法规定老师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 *** 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师履行哪些义务
最大的责任就是教书育人了

其次就是要为人师表

做好榜样作用了

还有就是要给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所谓为人师表是指教师要在各方面都应该成为学生和社会上人们消防的表率,榜样和楷模。
中公教育集团创建于1999年, 2001年涉足公务员考试培训辅导领域。自创立以来,中公教育已由一家北大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资讯科技与教育服务机构,发展为教育服务业的综合性企业集团,一个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干部等各类公职人员录用考试教育教学研究、考前培训,公职类考试辅导图书、音像、网路、教材等产品编辑、出版、发行于一体的知识产业实体。
法律是否有规定老师不准说脏痞话
老师的教育工作必须要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等与教育事业相关的法律规定范围内工作,《教师法》第八条规定,“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 *** 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育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由此看得出,教师对违法学校规章管理制度的学生只能进行批评教育,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一些学生在课堂或考场上因耍玩物违反学校纪律或规章管理制度,影响他人学习的,教师为了制止该学生的行为,只能对其物品暂时没收,并还要将没收的物品妥善的保管好。事后对其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将没收物完整的归还学生或者移交学生家长。由于该教师对学生没有依法教育管理,将没收的物品占为已有(弄掉了实际就是不归还)已经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的规定,其行为是侵犯了学生的合法财产的。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该教师应当承担第一百一十七条 “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你的是一般小玩具建议你就放手不要了,以免得因此影响到你的前程吧。如果你的是非一般的贵重物品,你可首先同老师协商,要求老师将你的原物归还给你。协商不成时,你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你的合法财产。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为人师表内容是什么
为人师表是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也是教育事业对教师人格的特殊要求。教师的工作物件是正在成长、变化著的少年儿童,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对学生的发展有着潜移默化的深远影响,教育无小事,事事皆教育。叶圣陶先生认为,教育工作者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人师表。倡导“为人师表”,就是要求教师言传身教,以身立教。“为人师表”对教师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该规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内铸师魂――严谨、自律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是我国师德规范中对教师提出的高标准、高境界。加里宁说过“教师每天仿佛都蹲在一面镜子里,外面有几百双精细的、富于敏感的、善于窥伺出教师优点和缺点的孩子的眼睛,不断地盯着他。”可以说教师的思想、行为、作风和品质,每时每刻都在感染、薰陶和影响学生,所以要求教师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在各个方面率先垂范,做学生的榜样,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影响学生。要求学生做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学生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正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二)外塑师表――得体、文明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是对教师外在形象、自身仪表行为的要求,教师的衣着,语言甚至说话的语气、神态以至一举一动,其实是教师内在修养的外在表现。因此要求教师的行为举止要礼貌、稳重,衣着得体、朴实大方,要体现教师职业特点和为人师表的好形象。

(三)同伴交往――关心、尊重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在现代学校中,培养新一代的任务不可能由一位教师独立完成,要依靠教师集体以及家长的协调配合共同完成。因此,教师在与同事、家长合作、沟通中,一条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尊重。尊重同事,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尊重家长,应充分认识到家长既是我们的服务物件,更是配合教师做好教育工作的重要资源。通过资讯平台、书信、电话、家访等多种形式向家长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形成合力,为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社会责任——正直、廉洁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 *** 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廉洁从教是教师处理教育教学活动与个人利益之间关系的准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教师必备的品德。在新形势下,把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作为教师道德规范,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且有利于教师树立威信、受到尊重。同时,针对当前教师职业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觉 *** 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禁行性规定,这就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生涯中要有高尚的情操、发扬无私奉献精神、自觉 *** 社会不良风气,并且长期坚持,使之成为无形的教育力量。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教师把主要精力放在校外创收上;有的教师利用职业之便,向学生强行推销各种学习、考试资料;有的教师未经上级部门许可,向学生收取节假日补课费、培训费等。还有的利用家长的关系为自己谋取私利。这些行为虽然不是教师队伍的主流,但严重地损害了教师的职业形象。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教师的品格、言行对社会、公众、儿童所产生的影响远远比其他的职业更为深远。从事教师职业者必须承载起比普通人更多的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
义务教育法,教育法 有规定班级定员多少人吗?
义务教育法、教育法里没有,但是在其他档案里有:cache.baidu/c?m=9f65cb4a8c8507ed4fece763104687270e54f7326d8b97027fa3c215cc735b36163afeff7c75554289852b3457b8492ba8aa7465367766eccddf893cddbe942b2e882c203541c6171dc469d9dc3754d656914d9dd90ee6cae74293b9a2a7c85523dd23076df7f29c5b7003ba6be76346f4a7e95f655c07cd9e2713fa4e0758&p=90638e16d9c652ff57ee9262595d&user=baidu
有关教育辅导机构的法律条文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 *** 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 *** 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 *** 或者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 *** 或者县级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 *** 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
我国教师职业道德标准要求教师履行哪些特殊的责任和义务
《教师法》中对教师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 *** 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8小时之外有偿补课违法吗?我想知道有没有违法的依据。当地教育局管理教师补课是否有法律依据?
征对教师8小时以外有偿补课等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教育P专门下达了《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明确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明确审批许可权和程式。任何部门、处位和个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学校举办实验班。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开展实验所需经费由审批部门统筹解决,不得向学生加收费用。”

据此,教师8小时之外有偿补课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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