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税网上办税大厅官网入口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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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8〕21号)要求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1月1日起调整我市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关计税标准。现就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调整内容
1.自(税款所属期)1月1日起,从价计征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即原值减除幅度由原先25%提高到30%。
2.自(税款所属期)1月1日起,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税额标准下调20%计算缴纳,土地等级及具体范围划分等保持不变。
二、税源登记变更
1.我局将在2018年下半年从价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集中申报期结束(即1月31日)后,通过后台批量进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源变更,减轻纳税人操作负担。
2.在此之前,纳税人若确需申报(税款所属期)1月1日后的从价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款,亦可先行对相应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进行变更,变更日期为2018年12月24日。
三、相关衔接事项
1.(税款所属期)1月1日之前的从价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仍适用原标准计算缴纳。从租计征房产税按现有政策执行。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我局将于1月下旬进行征管信息系统升级工作。受其影响,届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相关业务将暂停办理。请纳税人合理安排,做好2018年下半年从价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申报工作。
特此通告。
依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8〕21号)要求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1月1日起调整我市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关计税标准。现就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调整内容
1.自(税款所属期)1月1日起,从价计征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即原值减除幅度由原先25%提高到30%。
2.自(税款所属期)1月1日起,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税额标准下调20%计算缴纳,土地等级及具体范围划分等保持不变。
二、税源登记变更
1.我局将在2018年下半年从价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集中申报期结束(即1月31日)后,通过后台批量进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源变更,减轻纳税人操作负担。
2.在此之前,纳税人若确需申报(税款所属期)1月1日后的从价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款,亦可先行对相应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进行变更,变更日期为2018年12月24日。
三、相关衔接事项
1.(税款所属期)1月1日之前的从价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仍适用原标准计算缴纳。从租计征房产税按现有政策执行。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我局将于1月下旬进行征管信息系统升级工作。受其影响,届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相关业务将暂停办理。请纳税人合理安排,做好2018年下半年从价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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