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评估公司设立分公司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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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
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χ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χ;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设立分公司应该提交的材料: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指定(委托)书》;总公司拨款证明;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己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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