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区别
作用不同
融资租赁行为能使企业缩短项目的建设期限,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同时,避免企业因资金不足而放过稍纵即逝市场机会。经营租赁行为能使企业有选择地租赁企业急用但并不想拥用的资产。
风险转移不同
融资租赁其实质就是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而对经营租赁则不同,仅仅转移了该项资产的使用权,而对该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却没有转移。
租赁程序不同
经营租赁出租的设备由租赁公司根据市场需要选定,然后再寻找承租企业,而融资租赁出租的设备由承租企业提出要求购买或由承租企业直接从制造商或销售商那里选定。
租赁期限不同
经营租赁期较短,短于资产有效使用期,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较长,接近于资产的有效使用期。
设备维修、保养的责任方不同
经营租赁由租赁公司负责,而融资租赁由承租方负责。
租赁期满后设备处置方法不同
经营租赁期满后,承租资产由租赁公司收回,而融资租赁期满后,企业可以很少的“名义货价”(相当于设备残值的市场售价)留购。
租赁的实质不同
经营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而融资租赁的实质是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
租赁物的选择方式不同
经营租赁的出租方,以市场的需求选定租赁物,然后再寻找承租方,我们可以把它称之为“先买后租”;融资租赁的出租方大多数是根据承租方的需要或要求选定租赁物,购买租赁资产来供承租方使用,我们可以把它称之为“按需出租”。
租赁的目的不同
经营租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经营上短期的、临时的或季节性的需要,它并没有要添置资产的意图;融资租赁则是为了打算长期使用,是以融资为目的的资产购买,是有添置资产的意愿的。
租赁合同的签订方法不同
经营租赁的租赁双方在租期内可中止合同,退还设备;融资租赁的合同一经签订,在租期内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融资租赁中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需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一、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主要差别归纳如下:
1、对权利的最终要求不同
经营租赁的最大特点在于承租人租赁资产的目的仅限于使用资产,在租赁期满后一般将资产如数归还给出租人,而不考虑最终取得资产的所有权。
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不但考虑在租赁期间内使用出租人的资产,而且意在于租赁期届满时获得资产的所有权。通常,在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可以根据租赁契约中规定的优先购买选择权,支付一笔为数不多的转让费,即可获得其所租赁的资产。从这个意义上讲,融资租赁实际上是一种融资行为。
2、在租约的可否撤销条款上不同
在经营租赁中,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满前便撤销租赁契约。
而融资租赁的契约通常是不可撤销的。
3、租赁期长短不同
由于经营租赁的目的主要是取得资产的使用权而并非最终获得资产,所以租赁期间较短,通常远远短于资产的有效经济寿命。
而融资租赁的期限则较长,有时甚至长于资产的有效经济寿命。
4、租金总额是否接近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由于租赁期间较短,经营租赁的租金总额往往只占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一小部分,而且经营租赁租金属于一种非全额清偿,即出租人的投资回收来源于不同的承租人支付的租金。
而融资租赁类似于购买,因此其租金总额一般接近于甚至等于租赁资产的公平市价。
5、履约成本的承担者不同
对于经营租赁,租赁资产有关的税金、保险费和修理费等一般不是由承租人承担,尽管在确定租金时,出租人可能通过提高租金的方式把上述费用转嫁给承租人。
对于融资租赁来说,这些费用通常都是由承租人承担的。
6、作用不同
由于租赁公司能提供现成融资租赁资产,这样使企业能在极短的时间,用少量的资金取得并安装投入使用,并能很快发挥作用,产生效益,因此,融资租赁行为能使企业缩短项目的建设期限,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同时,避免企业因资金不足而放过稍纵即逝市场机会。
经营租赁行为能使企业有选择地租赁企业急用但并不想拥用的资产。特别是工艺水平高、升级换代快的设备更适合经营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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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