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老师给我留了几个题目,我有几道题找不到答案,大家帮帮忙吧!多谢啦
1刑事执行的发展趋势2假释的性质3形势政策的发展规律4严打形势政策的反思5对当前形势政策的评价与建议...
1 刑事执行的发展趋势
2 假释的性质
3 形势政策的发展规律
4 严打形势政策的反思
5 对当前形势政策的评价与建议 展开
2 假释的性质
3 形势政策的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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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的发展趋势
建议和思考
(一)整合、完善现行刑罚执行变更的法律法规,从立法层面保持整个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运行
长期以来,我国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有实而无名,一直松散地分布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订的有关条例当中,在理论上难以形成完整的体系,实践中也存在着理解和适用上的矛盾和误区,刑罚执行变更制度的调节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出现“过宽”和“过严”的现象。建议制订规范性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从立法的角度明确刑罚执行变更制度的法律地位,使司法行政人员能够统一、明确、有效地运用法律,提高法律的权威性。
(二)分三步走,逐步建立“以假释为核心,减刑、暂于监外执行为补充”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不断丰富、完善行刑手段
第一步:完善现行刑罚执行变更制度,转变实际工作中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做法
(1)考核区别对待。一是思想考核从犯罪的主观恶性大小入手,对初惯犯、偶累犯以及过失犯、故意犯分别考核,依据“宽严相济”精神,对前者有一定倾斜,鼓励他们积极改造;对后者加大惩治力度,突出刑罚处罚功能。二是劳动考核区别健康犯与老弱病残犯,科学分配劳动岗位,合理制定劳动任务,对老弱病残应着重思想考核,摒弃一些传统做法,如入院治疗罪犯无劳动分,入院达一定期限取消考核分等,使老弱病残犯不会因为分数而放弃治疗。三是其他方面的考核注重细节,如增加《行为规范》的应知应会,内务卫生定制管理,着装整齐统一等内容在考核中的比重。
(2)注重月平均分、分级处遇的考核。在对减刑、假释、暂于监外执行的合议过程中,注重对候选人月平均分、分级处遇的考察和衡量,降低对累计分的依赖程度,防止个别罪犯利用刑期长的优势攒分,或是在呈报减刑假释前一段时期内突击表现等投机行为;严格控制暴力犯、累惯犯的呈报比例,减少这些潜在的社会毒瘤因提前重返社会所带来的危害。
(3)修订现有刑罚变更呈报制度。一是增加起报分值,提高减刑、假释的门槛。二是完善罪犯分级处遇制度,规定在呈报减刑假释裁定时不同处遇罪犯的比例,可以按5:3:2的比例分配宽管级、普管级以及老弱病残但又不符合暂于监外执行条件罪犯名额。三是合理放宽对老弱病残犯、未成年犯、主观恶性不大的过失犯的限制,增加呈报比例。建议规定此类罪犯的呈报总数全年不低于总呈报人数的20%。这样既能弥补这些罪犯因自身年龄、认知能力、生理问题所带来的服刑“劣势”,又体现了该轻则轻的罪刑均衡原则,对罪犯中弱势群体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
(4)法院行使裁定权过程中把握宽与严。一方面法院应充分认同监狱“以分计刑”的量化考核办法,尊重监狱的呈报意见,防止出现“你提你的,我减我的”情况。另一方面法院应严格控制暴力犯、累惯犯以及主观恶性较大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于监外执行比例,利用广阔的社会资源,及时了解拟呈报人员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表现,对裁定的后果做出科学、客观、合理的预测,提供给监狱作为参考。
第二步:在完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的前提下,调整减刑、假释比例,严格控制减刑、放宽假释和暂于监外执行的条件和范围
1、严格控制减刑
(1)降低减刑比例,缩小减刑范围。现阶段,减刑人数占罪犯总数的比例一般控制在30%以内。建议控制在15%以内。缩小减刑范围,明确规定只有刑期在10年以上、无期徒刑、死缓,或有前科、主观恶性大、集团犯罪首犯、主犯、累惯犯才适用减刑,严格掌握减刑条件。
(2)降低减刑幅度。建议对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幅度从一年三个月降为一年;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减刑幅度从一年八个月降为一年三个月;确有悔改表现且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一年六个月;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
(3)提高减刑的起始时间。扩大二次减刑的间隔时间,目的在于增加刑罚实际执行期,延长罪犯的考核期,减少和杜绝罪犯投机改造行为。建议被判处五年以上的,一般在执行二年以后可依法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相隔二年六个月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一年至二年,二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三年后方可减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十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不得少于十二年;对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依据“从宽”精神,可比照前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4)增设减刑系数。按刑期、主观恶性、是否为首犯、主犯、累惯犯等给予不同的系数。建议设立刑期系数和主观恶意系数,刑期系数将刑期分为五年以下、五至十年、十年以上、无期、死缓五档,分别设定系数为1、0.8、0.6、0.5、0.4,主观恶意系数对于初犯、过失犯、协从犯等设定系数为1,首犯、主犯、累惯犯为0.5,职务犯为0.8,在考核时各系数相加得出总系数,与考核总分相乘,结果作为合议过程中量化考核的依据。目的是使刑期越长、主观恶性越大的罪犯,减刑的可能性、幅度越小,有利于突出对重罪者的惩治功能和对轻罪者的改造功能,体现宽严相济的罪刑均衡原则。
2、防宽适用假释
(1)放宽假释的适用范围。规定除刑期在10年以上、无期徒刑、死缓,或有前科、主观恶性大、集团犯罪首犯、主犯,累惯犯以外,其余罪犯均可适用假释制度。
(2)提高假释比例。变次为主,取代减刑成为激励罪犯悔过自新的主要手段,只要符合刑期执行满二分之一以上的罪犯,均可申请假释,不再受余刑的限制。
(3)根据日常考核呈报。以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无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以及月平均考核分是否达到规定数、考核总分是否达到最低起报分为标准,将符合条件的罪犯进行从高到低排序,按比例呈报,对未达到上述要求或者排名在呈报比例之外的罪犯,延长监禁期。
3、 放宽监外执行条件
特别是放宽病残范围,使监狱现有医疗条件不能治愈的罪犯能够与普通公民享有同等的医疗救助,尊重罪犯的生命健康权,及时排除狱内发生重特大疾病的隐患。
4、建立减刑假释申请制
目前减刑假释工作监狱处于主导地位,罪犯处于被动接受地位。减刑假释申请制可以使罪犯在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情况下,参与自身命运的决定。同时把罪犯的注意力集中到积极改造的正途上,避免期望值与实际结果的巨大落差。
第三步:在各方面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最终确立假释制度为基本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增加其他行刑模式,丰富行刑手段,提高行刑效率,弱化减刑功能
1、确立假释制度的主导地位,明确对假释人员管理中的宽严界线。宽者体现在对假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关怀和帮助,具体体现在就业、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加强法制宣传,减少和消除社会歧视;严者体现在假释人员自身定位,包括身份的定位和权利义务的定位,使之明白自己的身份仍然是一个罪犯,自身的权利尤其是自由权依然受到限制。应明确规定假释人员的定期报到制度,使假释监管机关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假释人员的行踪;规定假释人员的特定义务,如必须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得从事某些职业,不得进入特定公共场合等,使假释人员能够在宽严有度的制度保护下,安全度过假释期。
2、引进新的行刑模式,丰富行刑手段。行刑手段的单一性,惩罚色彩浓重的结果必然导致行刑效率的降低,重新犯罪的抬头。因此如何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引入新的行刑模式,是值得思考的问题。目前虽有安置帮教办公室对归正人员进行一定期限的继续教育和帮助,但由于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功能单一且弱化,起不到应有的效果。而处于试验阶段的社区矫治工作前途并不明朗。笔者建议将现有的安置办和社区矫治机构合并,成立专门的矫正机关,负责对减刑、假释、监外执行以及刑释人员的监督管理。一方面可以组织上述人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植被绿化、社区环境的清洁、现身说法等,另一方面可以开办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企业,满足有劳动能力但就业无门人员的需要。国家对该企业产品统一采购,主要为政府机关日常办公服务。既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又能使之自食其力,不致于因生活窘困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严减刑、宽假释、防宽监外执行”从法理上纠正了减刑假释法律地位颠倒的现象,假释主体地位的确立,减刑难度的加大,必然从客观上降低罪犯对减刑的期望值,转而追求具有更大受众面,更多利益诉求的假释。减刑功能的弱化,平衡了减刑、假释、暂于监外执行三者间宽严界限,既不宽大无边或严厉过苛,也不时宽时严或宽严失当,体现了“宽”的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又反映了“严”的刑罚本质。
1.假释制度的法律性质
假释制度是一种为使受刑人顺利适应社会,针对自由刑所采行的刑罚执行方法,此点尚无争议。然而假释之决定究竟是一种国家对受刑人之恩惠,还是受刑人自身享有之权利,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
“形势与政策”课是高校思想品德课中的一门必修课程,是对学生进行形势与政策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每个学生包括大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在内的必修课,是学校德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我校开设“形势与政策”课程,将形势与政策教育经常化、规范化、课程化,有助于学生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正确认识国内外形势,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增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有助于学生拓宽视野,改善知识结构,了解我国社会改革与发展的实践与进程。这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渠道。
二、课程教学目标
“形势与政策”课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以及国家改革与发展所处的国际环境、时代背景,正确理解党的基本路线、重大方针和政策,正确分析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激发学生的爱国主义热情,增强其民族自信心和社会责任感,把握未来,勤奋学习,成才报国。“形势与政策”课的任务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引导和帮助学生掌握认识形势与政策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包括马克思主义的形势与政策观、科学分析形势与政策的方法论、形势发展变化的规律、政策的产生和发展、政策的本质和特征等基础知识。
第二,引导和帮助学生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内容,了解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一系列政策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不断完善的政策体系。
第三,培养学生掌握正确分析形势和理解政策的能力,特别是对国内外重大事件、敏感问题、社会热点、难点、疑点问题的思考、分析和判断能力。
第四,通过社会实践让学生感知国情民意,体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实践,把对形势与政策的认识统一到党和国家的科学判断上和正确决策上,把握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大学生活网
三、教学内容
形势与政策教育的内容包含形势与政策两部分内容。形势是国际和国内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的状况和态势,政策是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时期的目标和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政策的制定要以形势为客观依据,并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作必要的调整。形势与政策的内容是动态的,具有时效性强的特点。因此,形势与政策教育必须根据形势与政策的动态发展及其对人们的思想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及时地调整教学内容,要以事明理,以理论事,通过国际国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和我国社会发展的进程,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形势,深刻理解党的政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决定教学内容,是这门课程的重要特点。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学生思想实际会有很大的差别,但往往又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处于动态的发展过程之中。同时,国际国内形势风云变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也要不断推出和调整,这都决定了该课程的教学内容必须始终处于一个不断变化、不断更新的动态过程中。在编写学期教学内容时,要参考每学期教育部社科司编发的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要点,并结合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的热点问题,确定形势与政策研究和讲授专题,而且在根据热点问题的发展变化由形势与政策教学小组对学期教学内容进行调整。
建议和思考
(一)整合、完善现行刑罚执行变更的法律法规,从立法层面保持整个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运行
长期以来,我国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有实而无名,一直松散地分布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订的有关条例当中,在理论上难以形成完整的体系,实践中也存在着理解和适用上的矛盾和误区,刑罚执行变更制度的调节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出现“过宽”和“过严”的现象。建议制订规范性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从立法的角度明确刑罚执行变更制度的法律地位,使司法行政人员能够统一、明确、有效地运用法律,提高法律的权威性。
(二)分三步走,逐步建立“以假释为核心,减刑、暂于监外执行为补充”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不断丰富、完善行刑手段
第一步:完善现行刑罚执行变更制度,转变实际工作中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做法
(1)考核区别对待。一是思想考核从犯罪的主观恶性大小入手,对初惯犯、偶累犯以及过失犯、故意犯分别考核,依据“宽严相济”精神,对前者有一定倾斜,鼓励他们积极改造;对后者加大惩治力度,突出刑罚处罚功能。二是劳动考核区别健康犯与老弱病残犯,科学分配劳动岗位,合理制定劳动任务,对老弱病残应着重思想考核,摒弃一些传统做法,如入院治疗罪犯无劳动分,入院达一定期限取消考核分等,使老弱病残犯不会因为分数而放弃治疗。三是其他方面的考核注重细节,如增加《行为规范》的应知应会,内务卫生定制管理,着装整齐统一等内容在考核中的比重。
(2)注重月平均分、分级处遇的考核。在对减刑、假释、暂于监外执行的合议过程中,注重对候选人月平均分、分级处遇的考察和衡量,降低对累计分的依赖程度,防止个别罪犯利用刑期长的优势攒分,或是在呈报减刑假释前一段时期内突击表现等投机行为;严格控制暴力犯、累惯犯的呈报比例,减少这些潜在的社会毒瘤因提前重返社会所带来的危害。
(3)修订现有刑罚变更呈报制度。一是增加起报分值,提高减刑、假释的门槛。二是完善罪犯分级处遇制度,规定在呈报减刑假释裁定时不同处遇罪犯的比例,可以按5:3:2的比例分配宽管级、普管级以及老弱病残但又不符合暂于监外执行条件罪犯名额。三是合理放宽对老弱病残犯、未成年犯、主观恶性不大的过失犯的限制,增加呈报比例。建议规定此类罪犯的呈报总数全年不低于总呈报人数的20%。这样既能弥补这些罪犯因自身年龄、认知能力、生理问题所带来的服刑“劣势”,又体现了该轻则轻的罪刑均衡原则,对罪犯中弱势群体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
(4)法院行使裁定权过程中把握宽与严。一方面法院应充分认同监狱“以分计刑”的量化考核办法,尊重监狱的呈报意见,防止出现“你提你的,我减我的”情况。另一方面法院应严格控制暴力犯、累惯犯以及主观恶性较大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于监外执行比例,利用广阔的社会资源,及时了解拟呈报人员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表现,对裁定的后果做出科学、客观、合理的预测,提供给监狱作为参考。
第二步:在完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的前提下,调整减刑、假释比例,严格控制减刑、放宽假释和暂于监外执行的条件和范围
1、严格控制减刑
(1)降低减刑比例,缩小减刑范围。现阶段,减刑人数占罪犯总数的比例一般控制在30%以内。建议控制在15%以内。缩小减刑范围,明确规定只有刑期在10年以上、无期徒刑、死缓,或有前科、主观恶性大、集团犯罪首犯、主犯、累惯犯才适用减刑,严格掌握减刑条件。
(2)降低减刑幅度。建议对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幅度从一年三个月降为一年;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减刑幅度从一年八个月降为一年三个月;确有悔改表现且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一年六个月;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
(3)提高减刑的起始时间。扩大二次减刑的间隔时间,目的在于增加刑罚实际执行期,延长罪犯的考核期,减少和杜绝罪犯投机改造行为。建议被判处五年以上的,一般在执行二年以后可依法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相隔二年六个月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一年至二年,二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三年后方可减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十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不得少于十二年;对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依据“从宽”精神,可比照前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4)增设减刑系数。按刑期、主观恶性、是否为首犯、主犯、累惯犯等给予不同的系数。建议设立刑期系数和主观恶意系数,刑期系数将刑期分为五年以下、五至十年、十年以上、无期、死缓五档,分别设定系数为1、0.8、0.6、0.5、0.4,主观恶意系数对于初犯、过失犯、协从犯等设定系数为1,首犯、主犯、累惯犯为0.5,职务犯为0.8,在考核时各系数相加得出总系数,与考核总分相乘,结果作为合议过程中量化考核的依据。目的是使刑期越长、主观恶性越大的罪犯,减刑的可能性、幅度越小,有利于突出对重罪者的惩治功能和对轻罪者的改造功能,体现宽严相济的罪刑均衡原则。
2、防宽适用假释
(1)放宽假释的适用范围。规定除刑期在10年以上、无期徒刑、死缓,或有前科、主观恶性大、集团犯罪首犯、主犯,累惯犯以外,其余罪犯均可适用假释制度。
(2)提高假释比例。变次为主,取代减刑成为激励罪犯悔过自新的主要手段,只要符合刑期执行满二分之一以上的罪犯,均可申请假释,不再受余刑的限制。
(3)根据日常考核呈报。以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无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以及月平均考核分是否达到规定数、考核总分是否达到最低起报分为标准,将符合条件的罪犯进行从高到低排序,按比例呈报,对未达到上述要求或者排名在呈报比例之外的罪犯,延长监禁期。
3、 放宽监外执行条件
特别是放宽病残范围,使监狱现有医疗条件不能治愈的罪犯能够与普通公民享有同等的医疗救助,尊重罪犯的生命健康权,及时排除狱内发生重特大疾病的隐患。
4、建立减刑假释申请制
目前减刑假释工作监狱处于主导地位,罪犯处于被动接受地位。减刑假释申请制可以使罪犯在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情况下,参与自身命运的决定。同时把罪犯的注意力集中到积极改造的正途上,避免期望值与实际结果的巨大落差。
第三步:在各方面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最终确立假释制度为基本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增加其他行刑模式,丰富行刑手段,提高行刑效率,弱化减刑功能
1、确立假释制度的主导地位,明确对假释人员管理中的宽严界线。宽者体现在对假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关怀和帮助,具体体现在就业、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加强法制宣传,减少和消除社会歧视;严者体现在假释人员自身定位,包括身份的定位和权利义务的定位,使之明白自己的身份仍然是一个罪犯,自身的权利尤其是自由权依然受到限制。应明确规定假释人员的定期报到制度,使假释监管机关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假释人员的行踪;规定假释人员的特定义务,如必须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得从事某些职业,不得进入特定公共场合等,使假释人员能够在宽严有度的制度保护下,安全度过假释期。
2、引进新的行刑模式,丰富行刑手段。行刑手段的单一性,惩罚色彩浓重的结果必然导致行刑效率的降低,重新犯罪的抬头。因此如何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引入新的行刑模式,是值得思考的问题。目前虽有安置帮教办公室对归正人员进行一定期限的继续教育和帮助,但由于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功能单一且弱化,起不到应有的效果。而处于试验阶段的社区矫治工作前途并不明朗。笔者建议将现有的安置办和社区矫治机构合并,成立专门的矫正机关,负责对减刑、假释、监外执行以及刑释人员的监督管理。一方面可以组织上述人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植被绿化、社区环境的清洁、现身说法等,另一方面可以开办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企业,满足有劳动能力但就业无门人员的需要。国家对该企业产品统一采购,主要为政府机关日常办公服务。既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又能使之自食其力,不致于因生活窘困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严减刑、宽假释、防宽监外执行”从法理上纠正了减刑假释法律地位颠倒的现象,假释主体地位的确立,减刑难度的加大,必然从客观上降低罪犯对减刑的期望值,转而追求具有更大受众面,更多利益诉求的假释。减刑功能的弱化,平衡了减刑、假释、暂于监外执行三者间宽严界限,既不宽大无边或严厉过苛,也不时宽时严或宽严失当,体现了“宽”的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又反映了“严”的刑罚本质。
1.假释制度的法律性质
假释制度是一种为使受刑人顺利适应社会,针对自由刑所采行的刑罚执行方法,此点尚无争议。然而假释之决定究竟是一种国家对受刑人之恩惠,还是受刑人自身享有之权利,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
“形势与政策”课是高校思想品德课中的一门必修课程,是对学生进行形势与政策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每个学生包括大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在内的必修课,是学校德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我校开设“形势与政策”课程,将形势与政策教育经常化、规范化、课程化,有助于学生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正确认识国内外形势,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增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有助于学生拓宽视野,改善知识结构,了解我国社会改革与发展的实践与进程。这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渠道。
二、课程教学目标
“形势与政策”课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以及国家改革与发展所处的国际环境、时代背景,正确理解党的基本路线、重大方针和政策,正确分析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激发学生的爱国主义热情,增强其民族自信心和社会责任感,把握未来,勤奋学习,成才报国。“形势与政策”课的任务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引导和帮助学生掌握认识形势与政策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包括马克思主义的形势与政策观、科学分析形势与政策的方法论、形势发展变化的规律、政策的产生和发展、政策的本质和特征等基础知识。
第二,引导和帮助学生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内容,了解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一系列政策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不断完善的政策体系。
第三,培养学生掌握正确分析形势和理解政策的能力,特别是对国内外重大事件、敏感问题、社会热点、难点、疑点问题的思考、分析和判断能力。
第四,通过社会实践让学生感知国情民意,体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实践,把对形势与政策的认识统一到党和国家的科学判断上和正确决策上,把握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大学生活网
三、教学内容
形势与政策教育的内容包含形势与政策两部分内容。形势是国际和国内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的状况和态势,政策是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时期的目标和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政策的制定要以形势为客观依据,并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作必要的调整。形势与政策的内容是动态的,具有时效性强的特点。因此,形势与政策教育必须根据形势与政策的动态发展及其对人们的思想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及时地调整教学内容,要以事明理,以理论事,通过国际国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和我国社会发展的进程,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形势,深刻理解党的政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决定教学内容,是这门课程的重要特点。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学生思想实际会有很大的差别,但往往又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处于动态的发展过程之中。同时,国际国内形势风云变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也要不断推出和调整,这都决定了该课程的教学内容必须始终处于一个不断变化、不断更新的动态过程中。在编写学期教学内容时,要参考每学期教育部社科司编发的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要点,并结合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的热点问题,确定形势与政策研究和讲授专题,而且在根据热点问题的发展变化由形势与政策教学小组对学期教学内容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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