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的概述
传染病防治法的概述如下:
1、传染病的概念
传染病是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一类疾病,它可以在人与人之间、动物与动物之间或人与动物之间传播。
2、传染病的特点
传染性、流行性、反复性。
3、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
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传染病防治法制建设过程
(1)1950年:《关于发动秋季种痘的指示》。
(2)1955年:《传染病管理办法》。
(3)1978年修订为《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
(4)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5)1991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6)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修订,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1、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防疫机构报告。
执行职务的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发现甲类、乙类和监测区域内的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甲类传染病的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的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2、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性。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地行政区域的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