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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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本公约中:“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交业务,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
法律主观: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该合同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协议订立。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具有如下特点:(1)多式联运合同是双方合同,合同双方均负有义务和享有权利。(2)多式联运合同是有偿合同。(3)多式联运合同是不要式的合同。尽管可用多式联运提单证明,但提单不是运输合同,没有具体体现形式。(4)多式联运合同有约束第三者的性质,收货人不参加合同订立,但可直接获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并自动受合同约束。(5)多式联运合同有时包括接受委托、提供服务等内容,这些内容由双方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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