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法律主观:
江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项目与计算方法(仅限于伤残)(1)医疗费(住院期间费用):(2)后期治疗费(指鉴定机构确定的后期必然发生的费用):(3)残疾赔偿金:城镇:28673元/年×年×%(伤残系数)农村:12138元/年×年×%(伤残系数)(4)误工费:本人月工资/30天×全休时间/或计算至定残前一天(5)护理费(不含护理依赖):护理人员月工资或居民服务业月平均工资/30天×护理期(以鉴定结论为准)定残后护理费(指存在护理依赖的情形)护理行业的年平均工资/年×最长20年×%=(护理依赖系数)(6)住院伙食补助费:15-50元(南昌地区100元)/天×住院天数(7)营养费:10-30元(南昌地区20元)/天×营养期(以鉴定结论为准)(8)交通费、住宿费、施救费(以发票为准):(9)车辆损失费、评估费、其他财物损失费(以保险公司定损或物价局评估为准):(10)鉴定费(指司法鉴定费,该笔费用由肇事方承担,保险公司不承担):(11)残疾辅助器具费(如果截肢需要做残疾辅助器具鉴定):(12)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17696元/年×年×%÷(扶养人人数)=农村:9128元/年×年×%÷(扶养人人数)=(小孩计算至18岁,老人60岁以上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有退休工资不支持)(13)精神抚慰金:(一个等级3000,最高不超过50000)
法律客观:
江西省201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一、人身损害赔偿依据:江西省201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城镇住户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1457.82元(17495元/年)。2、农民人均年纯收入:6892元。3、城镇居民月消费性支出:978.92元(11747元/年)。4、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4660元。5、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3款“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适用“各种分组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请参照江西省统计局最终审定数据。二、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1、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天×住院天数3、营养费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也可按照20元/天标准计算)4、误工费(时间、收入)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2011年度江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5、护理费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陪护时间或(60元---100元)×陪护时间6、交通费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7、住宿费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8、残疾赔偿金9、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10、丧葬费丧葬费金额=2011年度江西省职工平均工资÷12个月×6个月=17149.5元11、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综合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