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帮帮忙啊
宋某大学毕业后到一家科研所工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宋某向科研所保证5年之内不离开科研所,如调动则需支付科研所违约金1万元;科研所分配给宋某住房1套。3年后宋某赴国外自...
宋某大学毕业后到一家科研所工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宋某向科研所保证5年之内不离开科研所,如调动则需支付科研所违约金1万元;科研所分配给宋某住房1套。3年后宋某赴国外自费留学,答应科研所学习后再回来。科研所提出宋某如果回来保证接受,但现在宋某提前解除合同,宋某需支付违约金,退出房屋。宋某不同意,双方遂起纠纷。
请问:宋某需要支付违约金吗?需要退出房屋吗?说明理由。 展开
请问:宋某需要支付违约金吗?需要退出房屋吗?说明理由。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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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才有权利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据此,只有在服务期条款或竞业限制条款中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他任何情形下,均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使约定了,也无效。
另外,应当指出的是,《劳动合同法》虽然对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进行了限制,但并没有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进行任何限制。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所以宋某若不符合上述两条内容不需支付违约金!!房屋需要退出,因为宋某没有履行完公司的合同,公司有权收回房屋!
若还有问题加发邮件给我:332444220@qq.com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据此,只有在服务期条款或竞业限制条款中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他任何情形下,均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使约定了,也无效。
另外,应当指出的是,《劳动合同法》虽然对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进行了限制,但并没有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进行任何限制。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所以宋某若不符合上述两条内容不需支付违约金!!房屋需要退出,因为宋某没有履行完公司的合同,公司有权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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