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下半年四川乐山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 我来答
爱学习的小雅2333
2023-01-25 · TA获得超过284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回答量:965
采纳率:100%
帮助的人:83.1万
展开全部
【 #教师资格证# 导语】 无 从乐山市教育局获悉,2022年下半年四川乐山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已公布,请相关人员仔细阅读,具体详情如下:

  根据四川省教师发展中心《关于开展202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安排,我市将于2022年10月8日启动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在乐山市的中国公民。

  (二)驻乐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所在地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无犯罪记录。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取得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四)取得相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按照《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普通话水平应该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

  1.申请高中、初中层次的教师资格认定者,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二级乙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县,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三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2.申请认定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者,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县,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五)体检要求: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按规定流程和体检标准,在各认定机构认可的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三、认定机构

  四、认定和领取证书

  各认定机构完成现场确认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次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认定通过者领取证书。

  温馨提示:

  1.网报前几天是网站访问高峰,如遇网站访问不畅,请错开报名高峰时段,延后报名,分散报名。

  2.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等,因个人原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导致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3.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1.乐山市申请认定高中、中职教师资格流程

  2.四川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乐山市教育局

  2022年9月16日

  原文标题:2022年下半年乐山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文章来源:https://lssjyj.leshan.gov.cn/sjyj/gsgg/202209/d8cdd75fc97c4b88b74dba4c3fc80e83.shtml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