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合伙纠纷的处理依据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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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未经清算,不予受理。依照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均应受理。所谓具体的事实,并非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所以,尽管未事先清算,亦应受理。二、虽有终止合伙协议,但未结清算,合伙不得终止,其他合伙人的经营行为仍应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三、帐目不清,对合伙财产不作处理,驳回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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