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之后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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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书下来后,进行工伤鉴定,持鉴定结果,享受工伤待遇,根据鉴定后的伤残等级赔偿。
1、伤残就业赔偿金;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话);
3、医疗费;
4、住院期间护理费;
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6、交通费;
7、被抚养人生活费(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话);
8、残疾辅助器具费(如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话);
9、续医费(如需要继续治疗的话)。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果是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承认,则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等。
职工完成工伤认定后,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完成工伤鉴定后再确定赔偿数额。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就工伤赔偿费用达成一致协议,如果无法达成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赔偿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及时赔偿或者拒绝赔偿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购买保险的,工伤期间所有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提供。
工伤认定以后有什么赔偿
1、认定属于工伤后,劳动者可以获利以下的赔偿:
(1)、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的范围;
(2)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3)住院伙食补助费;
(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5)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6)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8)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9)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10)劳动能力鉴定费。
2、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余工伤赔偿。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待遇。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其应当支付的工伤赔偿待遇,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1、伤残就业赔偿金;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话);
3、医疗费;
4、住院期间护理费;
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6、交通费;
7、被抚养人生活费(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话);
8、残疾辅助器具费(如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话);
9、续医费(如需要继续治疗的话)。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果是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承认,则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等。
职工完成工伤认定后,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完成工伤鉴定后再确定赔偿数额。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就工伤赔偿费用达成一致协议,如果无法达成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赔偿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及时赔偿或者拒绝赔偿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购买保险的,工伤期间所有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提供。
工伤认定以后有什么赔偿
1、认定属于工伤后,劳动者可以获利以下的赔偿:
(1)、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的范围;
(2)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3)住院伙食补助费;
(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5)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6)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8)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9)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10)劳动能力鉴定费。
2、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余工伤赔偿。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待遇。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其应当支付的工伤赔偿待遇,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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