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书需要的材料一般包括: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
4、亲属关系证明。一般由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也可以由以上主体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居民可以由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证明。村民可以由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证明。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由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6、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继承的,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
7、被继承人父母已经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8、遗嘱继承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继承需要的条件如下:
1、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死亡事件的发生,继承开始。发生继承的前提为被继承人死亡;
2、继承的遗产应当为被继承人个人合法的财产。不合法的财产、他人的财产当然不能继承;
3、继承人具有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并且没有丧失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大致步骤如下: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遗产继承方式有: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遗产继承需要注意的问题:
1、遗嘱生效后,并不表明遗产承受人在任何时候均可不受阻碍地行使其继承权利。
2、遗嘱继承在本质上是财产所有权的流转,所以遗嘱继承的效力会受到财产所有权效力的影响。
3、继承权作为一项权利,继承人有放弃的自由。
遗嘱继承形式如下:
1、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2、自书遗嘱,遗嘱人在生前亲笔书写的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不需要见证人。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 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如果遗嘱人因病或者不识字不能书写遗嘱,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 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这种形式现在实际上并不多见,一般也不建议采用,因为存在着被剪辑或者篡改的可能性。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的情况下,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