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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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企业用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中,明确规定,关于投资要区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接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被投资企业):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实收资本
投资企业: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印花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交易税费扣除规定
1、印花税
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缴纳的印花税,属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购买土地缴纳的印花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对采购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签订合同和会计账簿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但不属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2、投资入股增值税及附加
土地使用权投资入投,按评估价视同销售处理,计算相应的增值税及附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具体计算增值额时应注意:
第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显然,这种情况没有规定加计扣除项目。
第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这种情况虽然可以加计扣除,但在计算转让土地使用权加计扣除项目时,仅是对开发成本加计扣除,对土地成本价款不加计扣除。此以土地投资入股,无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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