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作医疗报销比例
法律主观:
1、门诊补偿: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报销范围:药费辅助检查: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60周岁以上老人在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补偿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