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

康哥说法律
2023-06-19 ·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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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进出口贸易公司经营范围包含以下16种: (1)各种进出口商品的品质、卫生、安全质量检验(包括感官的、物理的、机械的、化学的、生物的和微生物检验) (2)各种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鉴定(包括衡器计重、水尺计重、容量计重),以及整批货物和包装内货物的数量鉴定(包括件数、长度、面积、体积等)。 (3)各种进出口商品的包装、标记鉴定。 (4)各种进出口货物的货载衡量。 (5)进口货物承运船舶的舱口检视、监视卸载、载损鉴定和进口商品的残损鉴定。 (6)出口货物承运船舱、车厢和集装箱的有关清洁、卫生、密固、冷藏效能等适载条件检验,以及积载鉴定和监视装载。 (7)进出口商品的承运船舶,宣布共同海损后的海损鉴定(积货鉴定)。 (8)为有关国家对进口商品实行全面监管制度提供装船前检验服务。 (9)其他检验鉴定业务,如财产鉴定评估,价格比较,审核签发价值证明书,抽取或签封货物样品,出口成套设备从设计审查到监造,出口商品从原料检验到成品验收乃至装船前检验。 (1 0)进口商品在生产国或装运地检验或代办委托国外检验机构进行装运前检验。 (1 1)各国安全认证代理申请服务。 (1 2)各国安全认证技术咨询服务。 (1 3)国外认证机构委托的工厂跟踪检验服务。 (1 4)产品预验及客户委托的其它安全测试服务。 (1 5)承接EMC测试,出具CB测试证书与测试报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十四条
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十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
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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