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机构在内部监督中的作用
内部审计机构在内部监督中的作用是预防保护作用、服务促进作用、评价鉴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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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机构是部门、单位专职经济监督的部门,是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经济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对本部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业务上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在部门、单位内部从事组织和办理审计业务的专门组织。它是我国审计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审计署正式成立以后,我国就提出了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问题,并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许多部门和单位相继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
在《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中,进一步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领导关系、审计任务等问题;后来在《审计条例》中,对内部审计机构又做了进一步的规范;
1994年颁布的《审计法》中确立了内部审计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明确了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的法律关系;
1995年颁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更全面地规范了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领导关系、审计范围、主要权限、工作程序、内部管理及与审计机关的关系等。
在中国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有利于企业通过内部审计来检查和评价内部各单位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竞争能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其他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单位,通过内部审计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果和效率;有利于国家通过内部审计促使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或管理,以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