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脚踝骨折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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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工伤脚踝骨折的伤残鉴定,一般是十级。对于符合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有轻度功能障碍,或者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的职工,其伤残等级均为十级。
法律客观: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10.1 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 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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