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取暖费需要带什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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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初次交取暖费,要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房产证原件(没有房产证,可以用购房合同代替)。非新房,只要知道房主姓名、准确地址和房屋建筑面积,最好有收据,上面会有具体的地址和收费信息。
交取暖费需要带的证件如下:
1、如果是新房子,初次交取暖费,要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房产证原件(没有房产证,可以用购房合同代替);
2、如果不是初次交费,只要知道房主姓名、准确地址和房屋建筑面积就行了。最好有以前交费的收据,上面有具体的地址和收费信息。交取暖费的时候工作人员会与你核实地址,只要地址和户主姓名匹配即可,主要就是防止交错而已。
国家规定供暖费收法:
1、国家规定,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以不用缴纳取暖费,但是一般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
2、取暖费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区规定的费用来算,和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费用,不管住户是否居住,都要缴纳;
3、一般暖气费不同地方的价格和收取方法不一样,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一般暖气费是按照房屋面积征收的。每个月每平方米的价格也不是很高。
交取暖费的相关知识
一、更换供暖公司,用户不知道而白跑一趟。
提醒:交费前,用户要留意自家单元门口是否贴出相关通知。也建议各供暖企业、当地社区做好更换供暖公司通知的工作,防止用户浪费时间,无法交费。
二、新并网改造未完、导致用户无法交费。
提醒:各区供热办、各供暖公司应提前做好提醒通知工作,这一般不会涉及大面积的用户,所以居民们也别着急,等待并网结束再去交费。
三、没有房屋产权证,交不上费。
提醒:没有产权证,可以购房合同代替,如遇特殊情况,这些证件都没有,可与社区协商,开出一张证明房屋面积的说明,也可以交费。
四、交费时得知有陈欠,无法交费。
提醒:以前变更房屋产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所欠采暖费,供热单位应向原欠费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追缴,不得以该房有欠费为由,拒绝供热或签订供热合同。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记得查清陈欠,因为房屋产权人发生变化的现房主需要承担陈欠。供热单位及用户了解相关政策,如有纠纷可向各区供热办协调解决。
五、没带复印件,无法交费。
提醒:交纳采暖费时不报销及部分报销用户,需要居民提供房屋产权证涉及面积、产权证编号页的复印件一份,建议居民提前复印好,节省缴费时间。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取暖费需要带的证件如下:
1、如果是新房子,初次交取暖费,要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房产证原件(没有房产证,可以用购房合同代替);
2、如果不是初次交费,只要知道房主姓名、准确地址和房屋建筑面积就行了。最好有以前交费的收据,上面有具体的地址和收费信息。交取暖费的时候工作人员会与你核实地址,只要地址和户主姓名匹配即可,主要就是防止交错而已。
国家规定供暖费收法:
1、国家规定,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以不用缴纳取暖费,但是一般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
2、取暖费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区规定的费用来算,和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费用,不管住户是否居住,都要缴纳;
3、一般暖气费不同地方的价格和收取方法不一样,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一般暖气费是按照房屋面积征收的。每个月每平方米的价格也不是很高。
交取暖费的相关知识
一、更换供暖公司,用户不知道而白跑一趟。
提醒:交费前,用户要留意自家单元门口是否贴出相关通知。也建议各供暖企业、当地社区做好更换供暖公司通知的工作,防止用户浪费时间,无法交费。
二、新并网改造未完、导致用户无法交费。
提醒:各区供热办、各供暖公司应提前做好提醒通知工作,这一般不会涉及大面积的用户,所以居民们也别着急,等待并网结束再去交费。
三、没有房屋产权证,交不上费。
提醒:没有产权证,可以购房合同代替,如遇特殊情况,这些证件都没有,可与社区协商,开出一张证明房屋面积的说明,也可以交费。
四、交费时得知有陈欠,无法交费。
提醒:以前变更房屋产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所欠采暖费,供热单位应向原欠费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追缴,不得以该房有欠费为由,拒绝供热或签订供热合同。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记得查清陈欠,因为房屋产权人发生变化的现房主需要承担陈欠。供热单位及用户了解相关政策,如有纠纷可向各区供热办协调解决。
五、没带复印件,无法交费。
提醒:交纳采暖费时不报销及部分报销用户,需要居民提供房屋产权证涉及面积、产权证编号页的复印件一份,建议居民提前复印好,节省缴费时间。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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