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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豆豆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2月23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豆子”商标,并于2000年7月28日获得注册。其注册号为1426208,核定使用商品为:牛...
原告豆豆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2月23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豆子”商标,并于2000年7月28日获得注册。其注册号为1426208,核定使用商品为:牛奶、牛奶制品、牛奶饮料(以奶为主)等。原告早在1979年就申请注册了“豆子”商标,其注册号为105503,核定使用商品为奶粉,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多年来公司花费巨额资金通过电视、报纸、平面、电台、网络等各种媒体对新“豆子”商标进行宣传,很快便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豆子”商标(注册号为105503)于1999年12月29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由此可见,新“豆子”商标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相关规定,其已成为驰名商标。2005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瓦房店市豆仔纸制品厂未经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纸杯商品上突出使用与原告完全相同的“豆子”商标标识,认为其行为侵犯了自己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其正当权利:
1、判令被告瓦房店市豆仔纸制品厂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号为1426917的“豆子”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被告在相应的广告中使用了“豆子”商标、被告生产、销售的纸杯上印有“豆子”商标标识等一系列证据,证明了被告的侵权事实。被告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对原告所证明的问题也没有异议,且承认其也知道“豆豆”品牌的知名度。
问题1.在不同种类的商品及包装上模仿驰名商标是不是侵权行为?
问题2.本案被告承担的是哪类民事责任?
问题3.本案如何处理?
希望是具体点的解答,二楼太简洁了= = 展开
1、判令被告瓦房店市豆仔纸制品厂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号为1426917的“豆子”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被告在相应的广告中使用了“豆子”商标、被告生产、销售的纸杯上印有“豆子”商标标识等一系列证据,证明了被告的侵权事实。被告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对原告所证明的问题也没有异议,且承认其也知道“豆豆”品牌的知名度。
问题1.在不同种类的商品及包装上模仿驰名商标是不是侵权行为?
问题2.本案被告承担的是哪类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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