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住房公积金在异地可以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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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积金是能在外地买房子使用的这种情况属于异地公积金贷款,客户先去公积金缴存地的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缴存地管理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然后再带上该证明和相关资料去贷款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异地公积金贷款申请即可。
贷款城市的公积金中心在受理了异地公积金贷款申请后,就会向客户公积金缴存地的管理中心核实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确认无误后,再联系受托银行进行贷款审核,审核通过后,就会和客户签订贷款合同,之后发放贷款。同时也会将结果反馈到客户公积金缴存地的管理中心,缴存地管理中心就会对客户的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和贷款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北京公积金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申请人须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2、申请人须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3、申请人及配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4、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
5、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贷款城市的公积金中心在受理了异地公积金贷款申请后,就会向客户公积金缴存地的管理中心核实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确认无误后,再联系受托银行进行贷款审核,审核通过后,就会和客户签订贷款合同,之后发放贷款。同时也会将结果反馈到客户公积金缴存地的管理中心,缴存地管理中心就会对客户的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和贷款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北京公积金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申请人须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2、申请人须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3、申请人及配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4、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
5、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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