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手续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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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手续办理程序:
1、申请报告(镇、街道或主管部门意见)原件;
2、租房协议复印件;
3、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
4、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保手续办理规定:
1、各阶段申报的资料,必须符合相应阶段资料在数量和质量方面的要求,各种表格必须填写清楚;
2、各阶段申报的资料,必须取得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局(总公司)的环保机构的预审意见;
3、各申报资料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其中设计图纸还必须加盖设计单位设计专用章,环境影响报告加盖评价单位业务专用章;
4、按规定须取得专业咨询单位的咨询意见或其他主管机关审批意见或按规定应交缴其他费用的建设项目,应将咨询意见、其他主管机关审批意见和缴费单据的复印件,连同申报资料一齐附送;
5、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按规定提交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排放污染物监测报告单》;
6.按规定需要提交电脑软盘的,要尽量确保其无病毒污染。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1、申请报告(镇、街道或主管部门意见)原件;
2、租房协议复印件;
3、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
4、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保手续办理规定:
1、各阶段申报的资料,必须符合相应阶段资料在数量和质量方面的要求,各种表格必须填写清楚;
2、各阶段申报的资料,必须取得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局(总公司)的环保机构的预审意见;
3、各申报资料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其中设计图纸还必须加盖设计单位设计专用章,环境影响报告加盖评价单位业务专用章;
4、按规定须取得专业咨询单位的咨询意见或其他主管机关审批意见或按规定应交缴其他费用的建设项目,应将咨询意见、其他主管机关审批意见和缴费单据的复印件,连同申报资料一齐附送;
5、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按规定提交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排放污染物监测报告单》;
6.按规定需要提交电脑软盘的,要尽量确保其无病毒污染。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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