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为什有太多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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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美国公务员制度所以公务员多,
一、公务员队伍的基本情况
美国政府分为四级:联邦、州、郡、市。美国公务员共有1963.1万人(不含军队人员),其中联邦政府公务员282.4万人,州政府公务员439.9万人,郡、市政府公务员1240.8万人。公务员人数占全国总人口的6.5%。美国公务员范围外延较大,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官员、警察、消防人员、公共科研人员等,学校、医疗卫生系统及其他公共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以及一些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也属于公务员系列。
二、公务员管理的基本情况
美国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从而形成三个不同的体系。政府公务员由政府各级人事管理部门根据相应的公务员法律规定进行管理。美国国会、州议会的雇员以及各级法院的法官,执行其他法律规定而不适用公务员法。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之下设州、州下设郡、郡下设市。各州有较强的独立性,有独立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美国官员按职务性质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政治任命官员”即政务官,第二类是“职业公务员”,即事务官。政务官采用直接任命的方式进行执政,随任职年限进行豁免任用。政务官不属于公务员队伍。事务官是经过参加公开的竞争性考试而录用的公务员,他们一经录用,就受到公务员制度的保护,任期不受政府更迭的影响,如本人无重大过失,可一直任职到退休(同我们现行公务员考录制度类似)。
三、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发展和改革
美国建国之后,长期实行政党“分肥制”。当时政府职位有限,都是政治任命,即由竞选取胜的总统,把政府职位作为对其竞选支持合作者的一种恩赐分配给他们,被称为“政治恩惠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一方面,由于官员的不断更换,使得各项工作缺乏连续性,造成行政上的低效率;另一方面,官员的腐败也难以防范。188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调整和改革美国文官制度的法律》,标志着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根据该法设立文官委员会,建立了考试制度,排除了政治势力对公务员任命和解聘方面的干预,确立了功绩制原则,从而奠定了美国公务员制度的基础。
此后,美国国会又陆续通过了许多公务员管理方面的法律,使美国的公务员制度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这些法律涉及绩效评估、职位分类、工资福利和培训等多个方面。其中,1978年的《公务员制度改革法》对美国的公务员制度进行了比较大的改革,是美国公务员制度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该法确定了政府人事工作遵循的九条功绩原则,对人事管理、高级行政职位、功绩工资、公务员考核和处分程序做出重大改革。
从1993年到2000年。美国联邦政府进行了一场持续8年的“重塑政府”运动。其中包括被称为“重塑人力资源管理”的公务员制度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涉及雇用、职位分类、薪酬、绩效评估等多个方面,改革的目标主要有四条:一是由过程或程序导向转变为结果导向,政府各部门都以对职责及目标所做的贡献来评价人力资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二是由集中管理转变为授权管理,给予各部门管理者必要的人事决定权,使扁平化组织有更多的自主管理的职权。三是由刚性规则管理转变为弹性管理,在简化规则的基础上,联邦政府行政机构及管理者在适用人事规则时具有适度的弹性或灵活性。四是由服从性管理转变为激励性管理,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激励杠杆,而不是依靠强制服从的控制工具,使被管理者实现工作目标。
进入21世纪后,美国联邦政府推行管理议题改革。努力通过弹性政策与实验工程,进一步推进公务员制度的现代化转型,走向一种以人力资本战略管理为特征的新型公务员制度。
四、公务员制度的主要特点
1.形成历史长,法规体系比较完善。
美国的公务员制度体系大致由国会通过的公务员法、总统发布的公务员有关法令以及政府人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具体规定和章程三层次构成。在加利福尼亚州,公务员管理主要执行州议会通过的法律、州长签署的条例以及人事部门制订的具体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州人事部门的规定非常详细、非常全面,而且每年都要修改,这个规定也是规范人事行为、处理人事申诉的主要依据。
2.贯彻以能力和业绩取向为本的功绩制原则。
功绩制要求将官职向社会开放并建立公务员管理规范,它还放开了公务员发展道路,引入优胜劣汰机制。在威斯康星州,公务员的招聘、录用、考评、奖惩等都要公开,公众了解、参与程度非常高。
3.政务官和事务官分途而治。
两者产生方式分别为竞选和考试,工作方式分别为任期制与常任制。政务官与执政党共进退,事务官则采取功绩制,不受党派影响,具有独立性。在加利福尼亚,公务员队伍比较稳定,但也有流动,每年约有8%的公务员离开或进入公务员队伍。
4.公务员法定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美国公务员既被政府赋予应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考试权、平等求职权等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利、言论自由权、申诉权等;又必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主要是正直清廉、政治中立、遵守纪律、对国家忠诚、财产申报等。权利和义务之间保持平衡,杜绝滥用权力
一、公务员队伍的基本情况
美国政府分为四级:联邦、州、郡、市。美国公务员共有1963.1万人(不含军队人员),其中联邦政府公务员282.4万人,州政府公务员439.9万人,郡、市政府公务员1240.8万人。公务员人数占全国总人口的6.5%。美国公务员范围外延较大,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官员、警察、消防人员、公共科研人员等,学校、医疗卫生系统及其他公共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以及一些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也属于公务员系列。
二、公务员管理的基本情况
美国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从而形成三个不同的体系。政府公务员由政府各级人事管理部门根据相应的公务员法律规定进行管理。美国国会、州议会的雇员以及各级法院的法官,执行其他法律规定而不适用公务员法。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之下设州、州下设郡、郡下设市。各州有较强的独立性,有独立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美国官员按职务性质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政治任命官员”即政务官,第二类是“职业公务员”,即事务官。政务官采用直接任命的方式进行执政,随任职年限进行豁免任用。政务官不属于公务员队伍。事务官是经过参加公开的竞争性考试而录用的公务员,他们一经录用,就受到公务员制度的保护,任期不受政府更迭的影响,如本人无重大过失,可一直任职到退休(同我们现行公务员考录制度类似)。
三、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发展和改革
美国建国之后,长期实行政党“分肥制”。当时政府职位有限,都是政治任命,即由竞选取胜的总统,把政府职位作为对其竞选支持合作者的一种恩赐分配给他们,被称为“政治恩惠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一方面,由于官员的不断更换,使得各项工作缺乏连续性,造成行政上的低效率;另一方面,官员的腐败也难以防范。188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调整和改革美国文官制度的法律》,标志着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根据该法设立文官委员会,建立了考试制度,排除了政治势力对公务员任命和解聘方面的干预,确立了功绩制原则,从而奠定了美国公务员制度的基础。
此后,美国国会又陆续通过了许多公务员管理方面的法律,使美国的公务员制度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这些法律涉及绩效评估、职位分类、工资福利和培训等多个方面。其中,1978年的《公务员制度改革法》对美国的公务员制度进行了比较大的改革,是美国公务员制度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该法确定了政府人事工作遵循的九条功绩原则,对人事管理、高级行政职位、功绩工资、公务员考核和处分程序做出重大改革。
从1993年到2000年。美国联邦政府进行了一场持续8年的“重塑政府”运动。其中包括被称为“重塑人力资源管理”的公务员制度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涉及雇用、职位分类、薪酬、绩效评估等多个方面,改革的目标主要有四条:一是由过程或程序导向转变为结果导向,政府各部门都以对职责及目标所做的贡献来评价人力资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二是由集中管理转变为授权管理,给予各部门管理者必要的人事决定权,使扁平化组织有更多的自主管理的职权。三是由刚性规则管理转变为弹性管理,在简化规则的基础上,联邦政府行政机构及管理者在适用人事规则时具有适度的弹性或灵活性。四是由服从性管理转变为激励性管理,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激励杠杆,而不是依靠强制服从的控制工具,使被管理者实现工作目标。
进入21世纪后,美国联邦政府推行管理议题改革。努力通过弹性政策与实验工程,进一步推进公务员制度的现代化转型,走向一种以人力资本战略管理为特征的新型公务员制度。
四、公务员制度的主要特点
1.形成历史长,法规体系比较完善。
美国的公务员制度体系大致由国会通过的公务员法、总统发布的公务员有关法令以及政府人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具体规定和章程三层次构成。在加利福尼亚州,公务员管理主要执行州议会通过的法律、州长签署的条例以及人事部门制订的具体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州人事部门的规定非常详细、非常全面,而且每年都要修改,这个规定也是规范人事行为、处理人事申诉的主要依据。
2.贯彻以能力和业绩取向为本的功绩制原则。
功绩制要求将官职向社会开放并建立公务员管理规范,它还放开了公务员发展道路,引入优胜劣汰机制。在威斯康星州,公务员的招聘、录用、考评、奖惩等都要公开,公众了解、参与程度非常高。
3.政务官和事务官分途而治。
两者产生方式分别为竞选和考试,工作方式分别为任期制与常任制。政务官与执政党共进退,事务官则采取功绩制,不受党派影响,具有独立性。在加利福尼亚,公务员队伍比较稳定,但也有流动,每年约有8%的公务员离开或进入公务员队伍。
4.公务员法定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美国公务员既被政府赋予应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考试权、平等求职权等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利、言论自由权、申诉权等;又必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主要是正直清廉、政治中立、遵守纪律、对国家忠诚、财产申报等。权利和义务之间保持平衡,杜绝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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