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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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交通肇事是什么意思?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问题二:求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规定交通事故的定义是什么 这个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的规定,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是我国法律对道路交通事故定义的阐述,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的主体,一方必须是车辆。即发生道路交通的事故的双方或者是两车之间、或者是人车之间发生的刮擦、碰撞或直接影响等形成的事故,有一方必须是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车辆进行了界定,这里的车辆包括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可以有相对方可以没有相对方,车辆因侧翻导致自己损失的事故就是没有相对方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对方可以是一方也可以是多方,多辆车发生追尾的事故就是相对方是多方的道路交通事故。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地域范围是道路,发生在道路以外的事故一般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含义也做了解释,即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还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应当说,凡在这些场所发生的事故都应当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这时排除了那些在家庭私有车库、私有场院内的场所等那些非公众通行的地方发生的事故。
再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个主观因素是过错或者意外。在法律意义上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认识到结果的发生而追求结果的发生,驾车追求撞人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就是故意,这一行为不是交通肇事行为,而是故意伤害。过失是行人应该认识到结果的发生而没有认识到或认识到结果的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是一种过失行为,是一种最为常见的肇事行为。发生意外的情况,也就是意外事件,主要是指发生了当事人意想不到的情况。如由于客观原因使道路状况变化、刹车失灵等。区分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因素,对于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有着很重要的意义。解释中还提到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是指由于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给双方当事人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如果虽然发生了碰撞,但对双方当事人没有造成任何的伤害或损失,也就谈不上为交通事故了。
新中国最早的有关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是1951年经政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公布的《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定》,但是该法并没有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随后又出台了几部有关道路交通的部门规章,也都没有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直至1991年国务院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才第一次明确地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和外延的变迁也是我国对外交流的需要。日本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是,由于车辆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伤或物的损失。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道路交通事故是在道路上所发生的意料不到的有害的或危险的事件。道路交通事故新的定义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事故定义去掉了违法行为这个在过去处理的交通事故的必要因素,将过失改为过错,并增加了意外事故。新定义与国外定义比较,类似的地方都是在道路上或在交通中引起的死伤或物损的意外事件。但是无论是美国定义中的“意料不到的危害的或意外的事件”,还是日本定义中的“由于车辆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伤或物的损坏”,对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来说都隐含了过错或者意外,从这个角度而。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新定义与美国、日本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这反应出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我国正在与国......>>
问题三:《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交通事故”的含义是什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在这里,理解交通事故的关键点有以下几个:
1、道路:“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车辆:“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就是说,如果没有车辆,就不会构成交通事故,而是普通的人身/财产的伤害。
3、造成损失:即条文中的“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4、主观状态:过错或者意外都可以。
综合起来说,只有当“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才能成为交通事故。
当然,这只是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而生活中的案例会对其中的关键点存在很多争议,需要足够的证据才能认定。
问题四:什么是特大交通事故的定义 朋友,你所提出的问题,现作答如下:
我叮现在把交通事故通常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其中,特大交通事故的定义是: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
或者重伤11人以上;
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
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
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问题五:交通事故全责是什么意思 首先 122交通事故 具出了 事故的 证明 是对方车付全责
完全可以 可以要求更换轮圈和 其他费用
只要是车损的位置 都 得 赔 而且还是新车
有问题就得在4S店 修
保险公司 竞提什么 物价局 调子高
你也调子高点 它以为保险公司大,你跟他摆明 122现场勘察对方车付全责
我的车子 哪里有 损坏 就得修哪里
至于保险公司说 只掉一小块 什么不严重之类的话
难道 只掉一小块 不严重 保险公司就不赔啊
你问保险公司 那我们车主买保险有啥 用? 小问题不赔 等大问题 保险公司才来 这样买保险有必要吗 车主们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怎么没说 全保费用少点。你(保险公司)又只要钱,小问题又不赔付。这样合理吗
如果你这样 跟保险公司 说不清 你干脆把事情弄大点
把你这样的情况 到律师事务所咨询下
看看 律 师 怎么说,相信 一定 可以 让保险公司妥协。
最看不怪这样 的 公司。
问题六:交通事故中的被抚养人是怎么定义的?什么是被抚养人? 第一,这里的扶养关系是广义的概念,包括了我国婚姻法中的赡养、抚养、扶养三种法律关系,不能理解为仅指狭义上的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
第二,被扶养人包括以下两类:
1、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28条及29条的规定,此类被扶养人应该包括:未成年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 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与未成年外孙子女;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2、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何谓近亲属,《解释》虽未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都作了解释。“近亲属”应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此,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包括: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 母;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兄、 姐。
第三,赔偿权利主体限于与受害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人,不包括有事实上扶养关系的人。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如何界定被扶养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采取了“实际抚养人”的模式。将被扶养人 界定为“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这种模式的缺陷是将导致那些在受害人死亡或者残疾前享有法定被扶养权利的 人,因受害人没有实际履行该义务而被排除在被扶养人的范围之外,显然不合理。
《解释》采取了“法定抚养人”的模式,重新将被扶养人界定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 属”。这样,无论受害人在死亡或者残疾前是否实际履行了扶养义务,都不影响那些依法享有被扶养权利的人获得抚养费的权利。这种模式明显符合公平原则,有利 于保护被扶养人的权益。
问题七: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定义时什么? 我怎么知道...
问题八:什么是交通事故金额巨大界定 第一、首先要算出总损失,在算出交强险应当赔付的数额,剩下按照责任划分来赔偿。
第二、下面是大致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1. 残疾赔偿金 该省城镇或农村居民可以支配收入 X20年 X伤残系数
2. 医 疗 费: 据实计算
3. 误 工 费: 住院日至定残前一日总天数 X 该省城镇在岗职工日工资
4. 护 理 费: 该省护理工同行业日工资 X 住院天数
5. 营 养 费: 该省标准 X 住院天数
6. 伙食补助费: 同上
7. 交 通 费: 适当
8. 财 物 损失: 据实计算
9.鉴 定 费: 据实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 据实计算
11. 精神抚慰金: 一个等级5-8千元
12.被抚养人生活费:孩子计算到18岁,老人一般计算至75岁,超过60岁的每长一岁减去一年。标准为该省城镇或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同时被抚养人数人的。不超过消费性支出的总数。
死亡赔偿金=该省城镇或农村居民可以支配收入 X20年
丧葬费=该省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 X6个月
精神抚慰金=5-8w 交通费、住宿费适当主张
被抚养人生活费:孩子计算到18岁,老人一般计算至75岁,超过60岁的每长一岁减去一年。标准为该省城镇或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同时被抚养人数人的,不超过消费性支出的总数。
附:《河北省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
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13441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 4795元
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 9087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126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 24756元
你爱人按照河北标准计算,死者不知道哪里工作或生活的!!
第三、交强险以及责任划分。
1.本次事故中有前车、本车、后一车、后二车四辆汽车,也就是有4分交强险,其中除了本车的交强险不赔自己本车上的人员伤亡外,其他的车子都要赔。
2.前车交强险上限12.2w(次要责任,强险限额内全陪),其中死亡伤残11w,医疗费1w,财产2000
3.后二车交强险上限12.2w(主要责任,强险限额内全陪),其中死亡伤残11w,医疗费1w,财产2000
4.后一车交强险上限1.21w(无责,强险上限1.21范围内全陪),其中死亡伤残1w,医疗费2000,财产100.
5.假设总损失为75.61万元(含财产),扣除三分交强险。剩下的50万元,按照责任划分。主要:主要:次要=4:4:2,这个部分,后一车无责就不赔偿。
第四。基于同样的道理,其他车上人员损失、财产损失,按照同样的方式,扣除交强险后,按照责任划分赔偿。
望采纳
问题九: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要责任是什么意思? 20分 就是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问题十:求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规定交通事故的定义是什么 这个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的规定,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是我国法律对道路交通事故定义的阐述,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的主体,一方必须是车辆。即发生道路交通的事故的双方或者是两车之间、或者是人车之间发生的刮擦、碰撞或直接影响等形成的事故,有一方必须是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车辆进行了界定,这里的车辆包括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可以有相对方可以没有相对方,车辆因侧翻导致自己损失的事故就是没有相对方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对方可以是一方也可以是多方,多辆车发生追尾的事故就是相对方是多方的道路交通事故。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地域范围是道路,发生在道路以外的事故一般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含义也做了解释,即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还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应当说,凡在这些场所发生的事故都应当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这时排除了那些在家庭私有车库、私有场院内的场所等那些非公众通行的地方发生的事故。
再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个主观因素是过错或者意外。在法律意义上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认识到结果的发生而追求结果的发生,驾车追求撞人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就是故意,这一行为不是交通肇事行为,而是故意伤害。过失是行人应该认识到结果的发生而没有认识到或认识到结果的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是一种过失行为,是一种最为常见的肇事行为。发生意外的情况,也就是意外事件,主要是指发生了当事人意想不到的情况。如由于客观原因使道路状况变化、刹车失灵等。区分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因素,对于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有着很重要的意义。解释中还提到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是指由于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给双方当事人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如果虽然发生了碰撞,但对双方当事人没有造成任何的伤害或损失,也就谈不上为交通事故了。
新中国最早的有关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是1951年经政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公布的《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定》,但是该法并没有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随后又出台了几部有关道路交通的部门规章,也都没有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直至1991年国务院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才第一次明确地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和外延的变迁也是我国对外交流的需要。日本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是,由于车辆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伤或物的损失。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道路交通事故是在道路上所发生的意料不到的有害的或危险的事件。道路交通事故新的定义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事故定义去掉了违法行为这个在过去处理的交通事故的必要因素,将过失改为过错,并增加了意外事故。新定义与国外定义比较,类似的地方都是在道路上或在交通中引起的死伤或物损的意外事件。但是无论是美国定义中的“意料不到的危害的或意外的事件”,还是日本定义中的“由于车辆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伤或物的损坏”,对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来说都隐含了过错或者意外,从这个角度而。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新定义与美国、日本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这反应出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我国正在与国......>>
问题二:求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规定交通事故的定义是什么 这个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的规定,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是我国法律对道路交通事故定义的阐述,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的主体,一方必须是车辆。即发生道路交通的事故的双方或者是两车之间、或者是人车之间发生的刮擦、碰撞或直接影响等形成的事故,有一方必须是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车辆进行了界定,这里的车辆包括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可以有相对方可以没有相对方,车辆因侧翻导致自己损失的事故就是没有相对方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对方可以是一方也可以是多方,多辆车发生追尾的事故就是相对方是多方的道路交通事故。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地域范围是道路,发生在道路以外的事故一般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含义也做了解释,即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还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应当说,凡在这些场所发生的事故都应当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这时排除了那些在家庭私有车库、私有场院内的场所等那些非公众通行的地方发生的事故。
再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个主观因素是过错或者意外。在法律意义上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认识到结果的发生而追求结果的发生,驾车追求撞人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就是故意,这一行为不是交通肇事行为,而是故意伤害。过失是行人应该认识到结果的发生而没有认识到或认识到结果的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是一种过失行为,是一种最为常见的肇事行为。发生意外的情况,也就是意外事件,主要是指发生了当事人意想不到的情况。如由于客观原因使道路状况变化、刹车失灵等。区分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因素,对于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有着很重要的意义。解释中还提到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是指由于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给双方当事人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如果虽然发生了碰撞,但对双方当事人没有造成任何的伤害或损失,也就谈不上为交通事故了。
新中国最早的有关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是1951年经政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公布的《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定》,但是该法并没有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随后又出台了几部有关道路交通的部门规章,也都没有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直至1991年国务院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才第一次明确地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和外延的变迁也是我国对外交流的需要。日本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是,由于车辆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伤或物的损失。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道路交通事故是在道路上所发生的意料不到的有害的或危险的事件。道路交通事故新的定义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事故定义去掉了违法行为这个在过去处理的交通事故的必要因素,将过失改为过错,并增加了意外事故。新定义与国外定义比较,类似的地方都是在道路上或在交通中引起的死伤或物损的意外事件。但是无论是美国定义中的“意料不到的危害的或意外的事件”,还是日本定义中的“由于车辆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伤或物的损坏”,对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来说都隐含了过错或者意外,从这个角度而。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新定义与美国、日本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这反应出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我国正在与国......>>
问题三:《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交通事故”的含义是什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在这里,理解交通事故的关键点有以下几个:
1、道路:“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车辆:“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就是说,如果没有车辆,就不会构成交通事故,而是普通的人身/财产的伤害。
3、造成损失:即条文中的“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4、主观状态:过错或者意外都可以。
综合起来说,只有当“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才能成为交通事故。
当然,这只是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而生活中的案例会对其中的关键点存在很多争议,需要足够的证据才能认定。
问题四:什么是特大交通事故的定义 朋友,你所提出的问题,现作答如下:
我叮现在把交通事故通常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其中,特大交通事故的定义是: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
或者重伤11人以上;
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
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
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问题五:交通事故全责是什么意思 首先 122交通事故 具出了 事故的 证明 是对方车付全责
完全可以 可以要求更换轮圈和 其他费用
只要是车损的位置 都 得 赔 而且还是新车
有问题就得在4S店 修
保险公司 竞提什么 物价局 调子高
你也调子高点 它以为保险公司大,你跟他摆明 122现场勘察对方车付全责
我的车子 哪里有 损坏 就得修哪里
至于保险公司说 只掉一小块 什么不严重之类的话
难道 只掉一小块 不严重 保险公司就不赔啊
你问保险公司 那我们车主买保险有啥 用? 小问题不赔 等大问题 保险公司才来 这样买保险有必要吗 车主们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怎么没说 全保费用少点。你(保险公司)又只要钱,小问题又不赔付。这样合理吗
如果你这样 跟保险公司 说不清 你干脆把事情弄大点
把你这样的情况 到律师事务所咨询下
看看 律 师 怎么说,相信 一定 可以 让保险公司妥协。
最看不怪这样 的 公司。
问题六:交通事故中的被抚养人是怎么定义的?什么是被抚养人? 第一,这里的扶养关系是广义的概念,包括了我国婚姻法中的赡养、抚养、扶养三种法律关系,不能理解为仅指狭义上的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
第二,被扶养人包括以下两类:
1、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28条及29条的规定,此类被扶养人应该包括:未成年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 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与未成年外孙子女;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2、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何谓近亲属,《解释》虽未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都作了解释。“近亲属”应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此,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包括: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 母;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兄、 姐。
第三,赔偿权利主体限于与受害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人,不包括有事实上扶养关系的人。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如何界定被扶养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采取了“实际抚养人”的模式。将被扶养人 界定为“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这种模式的缺陷是将导致那些在受害人死亡或者残疾前享有法定被扶养权利的 人,因受害人没有实际履行该义务而被排除在被扶养人的范围之外,显然不合理。
《解释》采取了“法定抚养人”的模式,重新将被扶养人界定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 属”。这样,无论受害人在死亡或者残疾前是否实际履行了扶养义务,都不影响那些依法享有被扶养权利的人获得抚养费的权利。这种模式明显符合公平原则,有利 于保护被扶养人的权益。
问题七: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定义时什么? 我怎么知道...
问题八:什么是交通事故金额巨大界定 第一、首先要算出总损失,在算出交强险应当赔付的数额,剩下按照责任划分来赔偿。
第二、下面是大致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1. 残疾赔偿金 该省城镇或农村居民可以支配收入 X20年 X伤残系数
2. 医 疗 费: 据实计算
3. 误 工 费: 住院日至定残前一日总天数 X 该省城镇在岗职工日工资
4. 护 理 费: 该省护理工同行业日工资 X 住院天数
5. 营 养 费: 该省标准 X 住院天数
6. 伙食补助费: 同上
7. 交 通 费: 适当
8. 财 物 损失: 据实计算
9.鉴 定 费: 据实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 据实计算
11. 精神抚慰金: 一个等级5-8千元
12.被抚养人生活费:孩子计算到18岁,老人一般计算至75岁,超过60岁的每长一岁减去一年。标准为该省城镇或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同时被抚养人数人的。不超过消费性支出的总数。
死亡赔偿金=该省城镇或农村居民可以支配收入 X20年
丧葬费=该省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 X6个月
精神抚慰金=5-8w 交通费、住宿费适当主张
被抚养人生活费:孩子计算到18岁,老人一般计算至75岁,超过60岁的每长一岁减去一年。标准为该省城镇或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同时被抚养人数人的,不超过消费性支出的总数。
附:《河北省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
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13441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 4795元
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 9087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126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 24756元
你爱人按照河北标准计算,死者不知道哪里工作或生活的!!
第三、交强险以及责任划分。
1.本次事故中有前车、本车、后一车、后二车四辆汽车,也就是有4分交强险,其中除了本车的交强险不赔自己本车上的人员伤亡外,其他的车子都要赔。
2.前车交强险上限12.2w(次要责任,强险限额内全陪),其中死亡伤残11w,医疗费1w,财产2000
3.后二车交强险上限12.2w(主要责任,强险限额内全陪),其中死亡伤残11w,医疗费1w,财产2000
4.后一车交强险上限1.21w(无责,强险上限1.21范围内全陪),其中死亡伤残1w,医疗费2000,财产100.
5.假设总损失为75.61万元(含财产),扣除三分交强险。剩下的50万元,按照责任划分。主要:主要:次要=4:4:2,这个部分,后一车无责就不赔偿。
第四。基于同样的道理,其他车上人员损失、财产损失,按照同样的方式,扣除交强险后,按照责任划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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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九: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要责任是什么意思? 20分 就是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问题十:求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规定交通事故的定义是什么 这个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的规定,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是我国法律对道路交通事故定义的阐述,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的主体,一方必须是车辆。即发生道路交通的事故的双方或者是两车之间、或者是人车之间发生的刮擦、碰撞或直接影响等形成的事故,有一方必须是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车辆进行了界定,这里的车辆包括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可以有相对方可以没有相对方,车辆因侧翻导致自己损失的事故就是没有相对方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对方可以是一方也可以是多方,多辆车发生追尾的事故就是相对方是多方的道路交通事故。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地域范围是道路,发生在道路以外的事故一般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含义也做了解释,即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还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应当说,凡在这些场所发生的事故都应当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这时排除了那些在家庭私有车库、私有场院内的场所等那些非公众通行的地方发生的事故。
再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个主观因素是过错或者意外。在法律意义上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认识到结果的发生而追求结果的发生,驾车追求撞人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就是故意,这一行为不是交通肇事行为,而是故意伤害。过失是行人应该认识到结果的发生而没有认识到或认识到结果的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是一种过失行为,是一种最为常见的肇事行为。发生意外的情况,也就是意外事件,主要是指发生了当事人意想不到的情况。如由于客观原因使道路状况变化、刹车失灵等。区分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因素,对于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有着很重要的意义。解释中还提到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是指由于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给双方当事人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如果虽然发生了碰撞,但对双方当事人没有造成任何的伤害或损失,也就谈不上为交通事故了。
新中国最早的有关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是1951年经政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公布的《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定》,但是该法并没有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随后又出台了几部有关道路交通的部门规章,也都没有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直至1991年国务院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才第一次明确地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和外延的变迁也是我国对外交流的需要。日本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是,由于车辆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伤或物的损失。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道路交通事故是在道路上所发生的意料不到的有害的或危险的事件。道路交通事故新的定义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事故定义去掉了违法行为这个在过去处理的交通事故的必要因素,将过失改为过错,并增加了意外事故。新定义与国外定义比较,类似的地方都是在道路上或在交通中引起的死伤或物损的意外事件。但是无论是美国定义中的“意料不到的危害的或意外的事件”,还是日本定义中的“由于车辆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伤或物的损坏”,对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来说都隐含了过错或者意外,从这个角度而。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新定义与美国、日本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这反应出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我国正在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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