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的办理满分考试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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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北京市办理为例,流程:

一、所需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教育凭证;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车管所办理流程

1、驾驶员安全教育室参加安全教育学习;

2、车管所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岗提交资料;

3、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第四步:预约并参加科目一考试,记分周期内两次及以上满分还需要考科目三(合格后);第五步:车管所业务大厅清分后取回驾驶证。

三、办事时限

考试合格后一个工作日办结。

四、其它说明

1、必须由驾驶人本人办理;

2、准驾车型为A1、A2、A3、B1、B2需办理降级;

3、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4、对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注销增加的准驾车型,原准驾车型为A1、A2、A3、B1、B2,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

5、均按照降级后的准驾车型进行满分学习和考试;

6、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需要参加科目一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办事指南(窗口办事指南)-驾驶人满分学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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