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名词解释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可以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成立之初开始具有,到注销登记法人终止时消灭。
【拓展资料】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它对自然人实现民事权利来说,还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它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既可以称为权利能力,也可称为义务能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相独立或相互对应,并且互相是不可代替的。
3、尽管近代民法以来,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无须任何的额外条件,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法律确定的。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因此一般说来,它的内容和范围可以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也可以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依据《民法典》第13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规定不能受限制或被剥夺,而且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则是可以依法放弃和转让的。
2020-09-09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