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票据出票日期的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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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票据出票日期的说法正确的是: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支票的出票日期就是支票签发的日期,就是开出支票当天的日期,而不是送交给收款人当天的日期。
支票的权利时效是是指支票上的权利的消灭时效,即支票权利人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行使支票权利,支票债务人就可以依支票权利人超过支票时效而拒绝履行支票义务。
不过,从统一的技术性处理的要求出发,在票据法上一般均规定票据须载明出票日期,我国《票据法》也是如此。一般认为,基本票据上所载的出票日期,不一定必须为实际上的真实出票日期,早于或晚于真实的出票日期,均不影响票据发行的效力。
但出票日的记载须为事实上可能存在的日期,而不能记载为根本不可能存在的日期,而且,出票日期也不能晚于汇票的付款日期,否则汇票均应归于无效。
出票日期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作用,即可以确定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付款日期、确定见票即付汇票的付款提示期限、确定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承兑提示期限、确定利息起算日、确定某些票据权利的时效期限、确定保证成立之日期、判定出票人于出票时的行为能力状态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状态等,因此,如果汇票上不记载出票日期,这将不利于保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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