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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李某系某铁路公安局警察。一日中午执勤后到饭馆去吃饭时,遇到邻桌有两伙人为争夺板凳争吵起来。李某起身欲管,此时,两伙人中有一人从口袋里摸出刀子,将对方一人砍伤。李某见... 案例三
李某系某铁路公安局警察。一日中午执勤后到饭馆去吃饭时,遇到邻桌有两伙人为争夺板凳争吵起来。李某起身欲管,此时,两伙人中有一人从口袋里摸出刀子,将对方一人砍伤。李某见状,即从腰间抽出手枪,欲捉拿行凶者。打架的两伙人见有警察过来,便四散逃走。李某随即紧追,一不小心被凳子绊倒,手碰在地上,触及扳机,手枪被击发,子弹打到水泥地上,反弹后将一旁观者赵某的腿打伤。赵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赵某的伤治好后,找到李某要求赔偿。李某称自己是在执行公务,应由他所在的公安机关负责而不应个人责任。赵某即找到李某所在的铁路公安局要求赔偿。局长对此另有看法,认为不应由铁路公安局来赔偿。其理由是:(1)李某是在下班期间,并非在工作时间,执行公务应是在上班期间,公安局不能对李某在24小时之内的所有行为都负责;(2)李某是铁路警察,而此事情发生于饭馆之内,其行为不在职权管辖地域范围内,公安局只能对其在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为负责。李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应由其个人负责。无奈,赵某只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路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李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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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qqqkaiyuan
2010-12-24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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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为应有国家赔辅,警察天职除恶,怎能分清是否是铁路与地方警察,如果不制止何谈为警察,下班就不用管了,这有点,说不过去,难道说平民就不用见义勇为了,因为不是警察,支持你,不希望把一些事这么死条的办条例,局长这样认为,因为他就不是警察,他就是把警察局当成公司了,上下班,到点上班,到点下班,希望把这样的局长罢免掉!!!!1
nqy1982
2011-01-03 · TA获得超过591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回答量: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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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的人:1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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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属于公务行为 应为法律规定人民警察在遇到有人实施不法行为时有义务制止,因此李某的行为应受到保护,铁路公安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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