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被分封的诸侯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权利:
诸侯的权利主要是获得土地和人民,在封国内拥有政治、经济和军事上的独立性,如设置官员、建立武装和征派赋税,并有再次分封的权利。
义务:
诸侯的义务是要服从周王室的命令,如政治上镇守疆土和朝觐述职,军事上随从作战,经济上交纳贡赋。
周朝初期,由于灭商以及东征的胜利,周统治者开始分封诸侯。受封的主要为同姓子弟,不过也有异姓功臣。利用册封,周天子把土地以及居民分赐给受封的诸侯,叫他们在自己的封地内建立诸侯国。
诸侯有权管理封地内的居民,有权将自己的封地以及居民分封给自己的亲族,叫他们作诸侯的卿大夫。诸侯必须服从周天子的命令;应该定期进行朝贡,还应该随时准备率领自己的武士和军队,接受周天子的调遣。
而且,再分封中,以周王的名义“授土”、“授民”,使周的亲族、姻亲和功臣在新占领地建立了一批新兴国家。分封制形成了以周天子为首的等级制度,是周朝社会的基本结构。
扩展资料:
分封制是奴隶社会的政治制度;井田制是其经济制度,分封制建立在井田制基础之上,没有井田制就没有分封制。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分封制是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两种制度都适应了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使西周走向强盛。
分封制和井田制是西周时期完善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分封制起到维系、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保证奴隶制国家对奴隶和平民进行统治的作用,是西周奴隶制国家强盛的政治保证。
井田制规定了奴隶制生产关系的主要内容,是决定奴隶制经济形态存在、发展和西周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分封制和井田制相互影响,二者的存在成为西周奴隶制国家兴盛的支柱。
西周末年以后,王室衰微和大国争霸局面的出现表明分封制的瓦解。在丧失政治保证和生产力发展的影响下,井田制在春秋后期逐渐被封建土地私有制取代。
奴隶制度存在的经济基础最终瓦解,新的封建经济基础随之产生。井田制的瓦解标志着奴隶制的崩溃。东周时期,周考王于公元前425年(周考王15年)封其弟于河南地,建立周公国,是为西周桓公。
这是周王朝最后一次分封。自从这次分封后,周王的土地全部分封完毕,连自己也是寄居于此周公国,此时的周天子已与乞丐无异。
参考资料来源:
2020-09-09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