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伤亡保险金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军人伤亡保险金的详细规定
《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本规定设立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
第四条 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领导下的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主管全军军人伤亡保险行政工作,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管理。
各级后勤机关负责本级军人伤亡保险工作。具体业务由军人保险机构承办,未设军人保险机构的单位,由后勤财务部门承办。
扩展资料:
军人死亡保险金计发标准:
对于因战、因公牺牲的军人,现行的军人死亡保险金标准为按照职工工亡补助金的1.2倍确定,由总后勤部财务部定期公布。
还有一项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对于一般岗位上死亡的军人,被批准为烈士或确定为因公牺牲,给予死亡附加保险金30万元。
对于岗位风险较大的特殊岗位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会增加,最高为100万元。
病故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标准为10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