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劳动法>
我本人在广东中山打工,以前是上时间是一个星期上40个小时,一个星期5天制,1天是8个小时制,一个星期必须休一天,别的上班时间都算加班.从2011年起就也是一个星期上40个...
我本人在广东中山打工,以前是上时间是一个星期上40个小时,一个星期5天制,1天是8个小时制,一个星期必须休一天,别的上班时间都算加班.从2011年起就也是一个星期上40个小时一天上7个小时的班,星期六上5小时,等于一个星期5.5天,一个星期也有一天休息(平时我们没也没班加了)我个人觉得对我们打工者不公平,白白扣了我们半天加班费.这样算违反劳动法吗?如果违反了劳动法,我们用什么办法是最快最有效的解决呢?须要什么证据?谢谢
我们是开3班制的,白班就跟以前一样,只是中班和深班.就因为这事还没跟我们签合同.员工已经签了合同是一个星期40个小时,一个星期5天制,一天8小时制.可是员工上班时间一个星期也是40个小时制,5天7个小时制,还有一天是5个小时,我们是一个小小的技术员.部门经理就给了我们一句话是(适者生存) 展开
我们是开3班制的,白班就跟以前一样,只是中班和深班.就因为这事还没跟我们签合同.员工已经签了合同是一个星期40个小时,一个星期5天制,一天8小时制.可是员工上班时间一个星期也是40个小时制,5天7个小时制,还有一天是5个小时,我们是一个小小的技术员.部门经理就给了我们一句话是(适者生存)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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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工作时间每周40小时没违法,并且法律规定是每周最少休息一天。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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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加班 处罚】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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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好多私人公司都这样做,这样并不违反劳动法。你的工作时间每周40小时没违法,并且法律规定每周最少休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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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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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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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调休,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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