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50
我父母是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的菜农,近年来,许多土地被陆续开发与征用,很多乡亲们委托我在此向各位朋友请教有关于长春市宽城区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多谢!...
我父母是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的菜农,近年来,许多土地被陆续开发与征用,很多乡亲们委托我在此向各位朋友请教有关于长春市宽城区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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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地,合理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依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布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范围是指长春市市区的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经济开发区和汽车产业开发区。
二、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
三、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一类区160元/平方米;二类区120元/平方米;三类区100元/平方米;四类区80元/平方米;五类区70元/平方米;六类区65元/平方米;七类区50元/平方米。
四、征收土地时,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土地补偿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
五、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菜地上的青苗按照3.5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其它耕地上的青苗按照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七、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给予补偿;使用期为2年的,按20%给予补偿。
八、被征收土地上有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可参照国有土地拆迁法规给予补偿。
九、建设项目占用菜地的,新菜地建设基金按照3.5元/平方米乘以相应的倍数收取;占用其它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照2.0元/平方米乘以相应的倍数收取。
十、土地征收前,市政府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后,在拟征收土地上突击抢种、抢栽、抢建的农作物、树木和设施,不予补偿。
十一、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市和双阳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十二、合隆镇执行农安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米沙子镇、万宝镇执行德惠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卡伦镇、东湖镇、龙嘉镇执行九台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十三、国家和省对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市区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府发〔2008〕9号)同时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地,合理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依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布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范围是指长春市市区的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经济开发区和汽车产业开发区。
二、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
三、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一类区160元/平方米;二类区120元/平方米;三类区100元/平方米;四类区80元/平方米;五类区70元/平方米;六类区65元/平方米;七类区50元/平方米。
四、征收土地时,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土地补偿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
五、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菜地上的青苗按照3.5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其它耕地上的青苗按照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七、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给予补偿;使用期为2年的,按20%给予补偿。
八、被征收土地上有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可参照国有土地拆迁法规给予补偿。
九、建设项目占用菜地的,新菜地建设基金按照3.5元/平方米乘以相应的倍数收取;占用其它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照2.0元/平方米乘以相应的倍数收取。
十、土地征收前,市政府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后,在拟征收土地上突击抢种、抢栽、抢建的农作物、树木和设施,不予补偿。
十一、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市和双阳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十二、合隆镇执行农安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米沙子镇、万宝镇执行德惠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卡伦镇、东湖镇、龙嘉镇执行九台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十三、国家和省对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市区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府发〔200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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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审批程序
--------------------------------------------------------------------------------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土地需报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具体程序如下:
(一)职能处室
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
电话:0431—8525725转6611
(二)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民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三)审批条件
申请时需要提交下列要件:
(1)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
(2)建设单位资质证明,资金证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或其它有关批准文件;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5)初步设计或其它有关批准文件;
(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7)占用耕地的,须提出占用耕地补充方案;
(8)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四)审批程序
(1) 市(县、区) 国土部门按要求将征用土地报件上报省厅。
(2)省厅审核报件,核算收缴有关费用。
(3)组织会审、审批工作。
(五)审批时限
自收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1)土地补偿费(交被占地集体经济组织)。《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用前三每平均年产值的九至十倍。
(二)水田,园地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九倍。
(三)旱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四)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五)其他土地,为该地邻近卓越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2)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交原土地使用者)。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土地征用前,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矣口书,拟征地通知书送达后,拟征用主地上新日花板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的设施,不予补偿;没有按期征地给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孑以补偿。
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所在城市新菜地开发建设。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标准,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长春市、吉林市为十二至十五倍;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白城市、松原市、延吉市为八至十二倍;其他县(市)及工矿区为六至八倍。.占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以参照征用土地相应标准补偿。
(3)安置补助费(交被占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原土地使用者)。《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予以一次性补偿。其标准为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四至六倍。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的土地,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予以一次性补偿。
(4)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经字[1999]117号)。其标准为:长春市、吉林市标准为32元/平方米。四平市、通化市为24元/平方米。辽源市、白城市、延吉市为21元/平方米。松原市、图们市、敦化市17元/平方米。白山市、公主岭市、梅河口市14元/平方米。榆树市、九台市、舒兰市、桦甸市、蛟河市、磐石市、集安市、临江市、龙井市、和龙市、珲春市12元/平方米。德惠市、双辽市、洮南市、大安市、通化县、抚松县、长白县、江源县、前郭县、安图县、农安县、永吉县、梨树县、东丰县、东辽县、辉南县、柳河县、汪清县1O元/平方米。伊通县、靖宇县、乾安县、通榆县、镇赉县8元/平方米。长岭县、扶余县7元/平方米。其他县5元/平方米;
(5)耕地占用税(地税)。
(6)防洪基金。1998吉林省政府令第105号《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其标准为:菜田1.8O元/平方米,水田1.50元/平方米,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20元/平方米;
(7)征地管理费。按《吉林省征地管理费实施细则》(吉省价房涉字[1995]34号)的规定执行。
(8)用地管理费。《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7]33号)。占用国有土地的其标准为长春市市区1.00元/平方米,吉林市市区、延吉市1.50元/平方米,其综城镇2.00元/平方米。占用集体土地的为0.60元/平方米。
这个不知道对你有用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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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土地需报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具体程序如下:
(一)职能处室
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
电话:0431—8525725转6611
(二)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民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三)审批条件
申请时需要提交下列要件:
(1)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
(2)建设单位资质证明,资金证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或其它有关批准文件;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5)初步设计或其它有关批准文件;
(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7)占用耕地的,须提出占用耕地补充方案;
(8)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四)审批程序
(1) 市(县、区) 国土部门按要求将征用土地报件上报省厅。
(2)省厅审核报件,核算收缴有关费用。
(3)组织会审、审批工作。
(五)审批时限
自收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1)土地补偿费(交被占地集体经济组织)。《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用前三每平均年产值的九至十倍。
(二)水田,园地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九倍。
(三)旱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四)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五)其他土地,为该地邻近卓越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2)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交原土地使用者)。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土地征用前,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矣口书,拟征地通知书送达后,拟征用主地上新日花板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的设施,不予补偿;没有按期征地给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孑以补偿。
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所在城市新菜地开发建设。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标准,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长春市、吉林市为十二至十五倍;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白城市、松原市、延吉市为八至十二倍;其他县(市)及工矿区为六至八倍。.占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以参照征用土地相应标准补偿。
(3)安置补助费(交被占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原土地使用者)。《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予以一次性补偿。其标准为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四至六倍。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的土地,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予以一次性补偿。
(4)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经字[1999]117号)。其标准为:长春市、吉林市标准为32元/平方米。四平市、通化市为24元/平方米。辽源市、白城市、延吉市为21元/平方米。松原市、图们市、敦化市17元/平方米。白山市、公主岭市、梅河口市14元/平方米。榆树市、九台市、舒兰市、桦甸市、蛟河市、磐石市、集安市、临江市、龙井市、和龙市、珲春市12元/平方米。德惠市、双辽市、洮南市、大安市、通化县、抚松县、长白县、江源县、前郭县、安图县、农安县、永吉县、梨树县、东丰县、东辽县、辉南县、柳河县、汪清县1O元/平方米。伊通县、靖宇县、乾安县、通榆县、镇赉县8元/平方米。长岭县、扶余县7元/平方米。其他县5元/平方米;
(5)耕地占用税(地税)。
(6)防洪基金。1998吉林省政府令第105号《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其标准为:菜田1.8O元/平方米,水田1.50元/平方米,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20元/平方米;
(7)征地管理费。按《吉林省征地管理费实施细则》(吉省价房涉字[1995]34号)的规定执行。
(8)用地管理费。《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7]33号)。占用国有土地的其标准为长春市市区1.00元/平方米,吉林市市区、延吉市1.50元/平方米,其综城镇2.00元/平方米。占用集体土地的为0.6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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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予以一次性补偿。其标准为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四至六倍。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的土地,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予以一次性补偿。
(4)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经字[1999]117号)。其标准为:长春市、吉林市标准为32元/平方米。四平市、通化市为24元/平方米。辽源市、白城市、延吉市为21元/平方米。松原市、图们市、敦化市17元/平方米。白山市、公主岭市、梅河口市14元/平方米。榆树市、九台市、舒兰市、桦甸市、蛟河市、磐石市、集安市、临江市、龙井市、和龙市、珲春市12元/平方米。德惠市、双辽市、洮南市、大安市、通化县、抚松县、长白县、江源县、前郭县、安图县、农安县、永吉县、梨树县、东丰县、东辽县、辉南县、柳河县、汪清县1O元/平方米。伊通县、靖宇县、乾安县、通榆县、镇赉县8元/平方米。长岭县、扶余县7元/平方米。其他县5元/平方米;
(5)耕地占用税(地税)。
(6)防洪基金。1998吉林省政府令第105号《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其标准为:菜田1.8O元/平方米,水田1.50元/平方米,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20元/平方米;
(7)征地管理费。按《吉林省征地管理费实施细则》(吉省价房涉字[1995]34号)的规定执行。
(8)用地管理费。《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7]33号)。占用国有土地的其标准为长春市市区1.00元/平方米,吉林市市区、延吉市1.50元/平方米,其综城镇2.00元/平方米。占用集体土地的为0.60元/平方米。
(4)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经字[1999]117号)。其标准为:长春市、吉林市标准为32元/平方米。四平市、通化市为24元/平方米。辽源市、白城市、延吉市为21元/平方米。松原市、图们市、敦化市17元/平方米。白山市、公主岭市、梅河口市14元/平方米。榆树市、九台市、舒兰市、桦甸市、蛟河市、磐石市、集安市、临江市、龙井市、和龙市、珲春市12元/平方米。德惠市、双辽市、洮南市、大安市、通化县、抚松县、长白县、江源县、前郭县、安图县、农安县、永吉县、梨树县、东丰县、东辽县、辉南县、柳河县、汪清县1O元/平方米。伊通县、靖宇县、乾安县、通榆县、镇赉县8元/平方米。长岭县、扶余县7元/平方米。其他县5元/平方米;
(5)耕地占用税(地税)。
(6)防洪基金。1998吉林省政府令第105号《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其标准为:菜田1.8O元/平方米,水田1.50元/平方米,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20元/平方米;
(7)征地管理费。按《吉林省征地管理费实施细则》(吉省价房涉字[1995]34号)的规定执行。
(8)用地管理费。《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7]33号)。占用国有土地的其标准为长春市市区1.00元/平方米,吉林市市区、延吉市1.50元/平方米,其综城镇2.00元/平方米。占用集体土地的为0.6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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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府发〔2010〕8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地,合理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依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布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范围是指长春市市区的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经济开发区和汽车产业开发区。
二、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
三、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一类区160元/平方米;二类区120元/平方米;三类区100元/平方米;四类区80元/平方米;五类区70元/平方米;六类区65元/平方米;七类区50元/平方米。
四、征收土地时,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土地补偿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
五、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菜地上的青苗按照3.5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其它耕地上的青苗按照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七、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给予补偿;使用期为2年的,按20%给予补偿。
八、被征收土地上有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可参照国有土地拆迁法规给予补偿。
九、建设项目占用菜地的,新菜地建设基金按照3.5元/平方米乘以相应的倍数收取;占用其它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照2.0元/平方米乘以相应的倍数收取。
十、土地征收前,市政府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后,在拟征收土地上突击抢种、抢栽、抢建的农作物、树木和设施,不予补偿。
十一、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市和双阳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十二、合隆镇执行农安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米沙子镇、万宝镇执行德惠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卡伦镇、东湖镇、龙嘉镇执行九台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十三、国家和省对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市区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府发〔2008〕9号)同时废止。
长府发〔2010〕8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地,合理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依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布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范围是指长春市市区的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经济开发区和汽车产业开发区。
二、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
三、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一类区160元/平方米;二类区120元/平方米;三类区100元/平方米;四类区80元/平方米;五类区70元/平方米;六类区65元/平方米;七类区50元/平方米。
四、征收土地时,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土地补偿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
五、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菜地上的青苗按照3.5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其它耕地上的青苗按照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七、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给予补偿;使用期为2年的,按20%给予补偿。
八、被征收土地上有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可参照国有土地拆迁法规给予补偿。
九、建设项目占用菜地的,新菜地建设基金按照3.5元/平方米乘以相应的倍数收取;占用其它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照2.0元/平方米乘以相应的倍数收取。
十、土地征收前,市政府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后,在拟征收土地上突击抢种、抢栽、抢建的农作物、树木和设施,不予补偿。
十一、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市和双阳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十二、合隆镇执行农安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米沙子镇、万宝镇执行德惠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卡伦镇、东湖镇、龙嘉镇执行九台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十三、国家和省对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市区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府发〔200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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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6 · 知道合伙人公共服务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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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长府发〔2010〕8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地,合理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依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布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范围是指长春市市区的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经济开发区和汽车产业开发区。
二、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
三、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一类区160元/平方米;二类区120元/平方米;三类区100元/平方米;四类区80元/平方米;五类区70元/平方米;六类区65元/平方米;七类区50元/平方米。
四、征收土地时,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土地补偿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
五、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菜地上的青苗按照3.5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其它耕地上的青苗按照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七、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给予补偿;使用期为2年的,按20%给予补偿。
八、被征收土地上有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可参照国有土地拆迁法规给予补偿。
九、建设项目占用菜地的,新菜地建设基金按照3.5元/平方米乘以相应的倍数收取;占用其它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照2.0元/平方米乘以相应的倍数收取。
十、土地征收前,市政府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后,在拟征收土地上突击抢种、抢栽、抢建的农作物、树木和设施,不予补偿。
十一、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市和双阳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十二、合隆镇执行农安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米沙子镇、万宝镇执行德惠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卡伦镇、东湖镇、龙嘉镇执行九台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十三、国家和省对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市区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长府发〔2010〕8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地,合理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依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布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范围是指长春市市区的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经济开发区和汽车产业开发区。
二、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
三、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一类区160元/平方米;二类区120元/平方米;三类区100元/平方米;四类区80元/平方米;五类区70元/平方米;六类区65元/平方米;七类区50元/平方米。
四、征收土地时,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土地补偿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
五、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菜地上的青苗按照3.5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其它耕地上的青苗按照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七、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给予补偿;使用期为2年的,按20%给予补偿。
八、被征收土地上有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可参照国有土地拆迁法规给予补偿。
九、建设项目占用菜地的,新菜地建设基金按照3.5元/平方米乘以相应的倍数收取;占用其它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照2.0元/平方米乘以相应的倍数收取。
十、土地征收前,市政府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后,在拟征收土地上突击抢种、抢栽、抢建的农作物、树木和设施,不予补偿。
十一、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市和双阳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十二、合隆镇执行农安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米沙子镇、万宝镇执行德惠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卡伦镇、东湖镇、龙嘉镇执行九台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十三、国家和省对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市区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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