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有点复杂,急盼各位大律师指点迷津!!)

06年6月(婚前)用两个人的名字买房,首付9万,我出7万她2万,但是我的钱是我爸借给我的,有借条(借款人是我一个人),同年12月结婚,08年我又向我爸借了3万装修,有借条... 06年6月(婚前)用两个人的名字买房,首付9万,我出7万她2万,但是我的钱是我爸借给我的,有借条(借款人是我一个人),同年12月结婚,08年我又向我爸借了3万装修,有借条(借款人是我一个人),月供都是是我们供,09年买车我又向我爸借了3万,有借条(借款人是我一个人),现在想离婚,请问各位大律师这财产应该怎么分好呢?我目前手上有银行当时的汇款记录,有向我爸借钱的借条,还有她承认以上款项是我爸的手机录音,这些能做为证据吗?谢谢!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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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4 · TA获得超过4.9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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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参考资料: 免费婚姻家庭法律咨询就到法帮网 http://www.fabang.com/ask/browser.php?tid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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