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问题。。。。法律高手请进
王某到某公司应聘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2次受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事隔3日,该公司收到当地检察院对王某不起诉决定书。经...
王某到某公司应聘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2次受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事隔3日,该公司收到当地检察院对王某不起诉决定书。经公司进一步调查得知,王某曾因在原单位盗窃电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又盗窃原单位苫布被查获,因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故不起诉。请问该公司调查之后,以王某隐瞒受过处分,不符合本单位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
——请问这样是否合理?
劳动合同法有相关规定吗?
是否受过处分可以作为是否录用的条件吗? 展开
——请问这样是否合理?
劳动合同法有相关规定吗?
是否受过处分可以作为是否录用的条件吗? 展开
5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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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合情合理。没什么可辩解的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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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 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过失解除)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第二项(劳动者不胜任)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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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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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除的,合同在订立时就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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