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的案例分析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西城区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日停产。199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根据上述情况,现问:
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准?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2.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3.李某能否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为什么? 展开
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准?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2.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3.李某能否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为什么? 展开
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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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李某被错误逮捕并羁押长达9个月之久,完全符合国家赔偿的条件,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请求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如果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拒绝赔偿,李某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复议程序,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请求做出刑事赔偿决定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
(2)西城区工商局,有先行处理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赔偿范围,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几乎所有的执法行为,尤其是对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更应注重证据、法律程序和法律依据,慎重对待和处理。本案中的李某是否构成犯罪与其所在企业是否应被吊销执照并无必然的联系。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错误的吊销其执照理应进行赔偿,是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赔偿请求人李某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李某如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本案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应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只有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争议时才能进入复议程序和诉讼程序。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提起数项请求。
(2)西城区工商局,有先行处理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赔偿范围,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几乎所有的执法行为,尤其是对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更应注重证据、法律程序和法律依据,慎重对待和处理。本案中的李某是否构成犯罪与其所在企业是否应被吊销执照并无必然的联系。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错误的吊销其执照理应进行赔偿,是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赔偿请求人李某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李某如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本案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应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只有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争议时才能进入复议程序和诉讼程序。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提起数项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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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第十三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不可以,刑事赔偿不适用诉讼程序。提起诉讼时一并提起国家赔偿的规定只适用于行政赔偿。
2.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第十三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不可以,刑事赔偿不适用诉讼程序。提起诉讼时一并提起国家赔偿的规定只适用于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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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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