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具备发行债券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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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别粤6
2023-01-12 · TA获得超过1141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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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朝才:事实上,地方公债只要使用得当,调控有力,其效用是能够得到充分发挥的,也就是说,其偿还能力是很有保障的:第一,我国地方公债的发行应在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下进行,包括发债时间、发债规模、债券利率、偿还期限等众多要素都不能由地方政府自主确定。这是因为中央政府对地方各城市的发展现状及趋势有着更科学、全盘的认识,对全国的大局也能够充分的把握,且中央政府有着多年的发行国债的经验,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地方公债在金融秩序、偿还能力等方面的风险;第二,地方公债的发行使得地方政府的显性债务显著增加,且地方公债资金的使用会受到债券认购者的种种监督,再加上待地方公债发行时的相关监管制度的确立和完善等,这些对保证债券资金的使用效率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第三,我国已实行多年的国债转贷政策使地方政府在债券资金的使用上具有一定的经验,这也很有利于提高地方公债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可以说,在地方公债制度放开后,即使地方政府的负债规模有所增大,但其财政风险还是易于有效避免的。

  发债权不应嫌贫爱富

  问:你认为,我国该如何选择发债主体?是不是该有选择地赋予发债权?

  王朝才:我认为,在发债权的选择上不应有“嫌贫爱富”的观念。落后地区虽然在债务偿还能力上与发达地区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但是从公共财政的角度来看,发债权也应是其应有的权力;再者,拥有发债权力和实际进行发债并不总是同一的,特别是发债规模基本总是在变化的。地方政府拥有发债权并不意味着就一定可以发债,只有在条件成熟时方能发债,而且其发债规模也是根据当地的城市发展需要和经济状况等众多因素确定的。从这种意义上说,和“有选择地赋予发债权”在逻辑上也是同一的。

  预算法将作相应修改

  问:我国《预算法》已明确规定,“除中央和国务院有特别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发行公债。”那么,如果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话,相关制度还要作如何完善和规范呢?

  王朝才:很明显,如果要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这款规定需要做相应的修改。在《预算法》修改之前,应对地方政府的职能作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地方政府应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而只在市场失灵领域发挥作用即只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但是由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尚未最后明确和规范,有很多领域仍处于模糊状态。如果在这些方面不进行规范,地方政府一旦取得发债权,极有可能将债券资金用于这些收益并不确定的竞争性项目的投资中,这无疑会增大地方政府甚至是中央政府的财政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很显然是不能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的。因此,当前最要紧也是最根本的任务应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地方政府的事权进行科学、明确的界定,理顺地方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在此基础上再对预算法作出相应的修改以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才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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