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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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e118160
201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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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
一、商标注册的原则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商标法》规定,在实行商标自愿注册的同时,对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如对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的商标必须申请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2、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相结合的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以申请日期为依据,受理在先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在后申请人的申请。
我国《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申请在先原则应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之上。
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商标注册申请人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共同申请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过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3、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形式该商标专用权。
4、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5、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三、商标注册文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
3、证明文件
4、申请费
四、其他情形的注册申请
1、另行注册。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2、重新注册。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3、变更注册。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4、转移注册。
商标权的转移,是指因商标权人死亡或消亡、法院判决执行质押等原因而发生商标权的转移。
“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五、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核准
·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是对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是否合乎《商标法实施细则》对商标注册申请的要求(如商标注册申请书件的填写是否属实、正确、准确、清晰、完备、是否已交纳费用等),而做出能否受理的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
1、申请人资格是否合法;
2、申请人地址是否正确、准确;
3、申请人名义、章戳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4、申请人要求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填写得具体、规范,分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其经营范围;
5、通过代理的代理人委托书是否合乎要求
6、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质量、规格、数量是否合乎要求;
7、应附送的证件、说明等,是否完备;
8、商标注册申请的规费是否缴纳;
9、书写要求是否合格
·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审查员对已通过形式审查并已编定申请号的商标注册申请,就其申请商标的合法性及其显著性等进行审查,从而对该商标注册申请作出初步审定或驳回的结论。
实质审查是决定申请人的商标能否授予专用权的关键。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从五个方面进行:
(1)商标是否具备法定构成要素
(2)商标是否违反了禁用条款
(3)审查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
(4)审查商标是否与他人注册在先或者初步审定在先并公告过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是否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
(5)审查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失效但没有超过一年期限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六、初步审定和公告异议
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实质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和公告。初步审定不等于核准注册,还需要经过公告异议程序才能决定是否核准注册。
商标局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商标公告》上进行第一次公告,叫初步审定公告,初步审定公告公布商标申请人名称、地址、代理人、申请日期、受理号码、初步审定号码、商标图案、指定商品等情况,商标局向申请人免费寄送一本,以便知悉。
商标异议程序
所谓异议就是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不同的意见,要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自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核准注册
八、商标评审
《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商标局都是国家工商局下设的行政机关,级别相同,互不隶属,但在职能上既相互关联又相互制约,商标局承担普通程序的商标注册审核(确权)工作,商标评审委员会承担着特殊程序的商标复审(确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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