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与联合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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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1) 区域性国际组织是特定区域内的国家为了共同利益或政策而建立的国际组织。它们具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不是联合国的组成部分。各区域性国际组织依自己的基本文件而创立,有自己的成员国、组织机构和活动程序。《联合国宪章》第八章确认了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强调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基本职能是以区域行动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存在及活动不得违反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2) 区域性国际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表现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八章,就联合国而言,区域性国际组织处于合作与补充的地位。这具体表现在:1) 区域性国际组织的联合国会员国,在把地方性争端提交安理会之前,应通过区域性国际组织力求争端的和平解决。安理会应鼓励这种争端解决方法。2) 协助安理会依职权而采取的强制行动,但此等行动必须以安理会授权为限,如未经授权,不得采取任何强制行动。3)区域性国际组织所进行或正在考虑进行的活动,不论何时,均应向安理会作出充分报告。因此,区域性国际组织被纳入了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世界体制,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同联合国合作或协助联合国。
(2) 区域性国际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表现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八章,就联合国而言,区域性国际组织处于合作与补充的地位。这具体表现在:1) 区域性国际组织的联合国会员国,在把地方性争端提交安理会之前,应通过区域性国际组织力求争端的和平解决。安理会应鼓励这种争端解决方法。2) 协助安理会依职权而采取的强制行动,但此等行动必须以安理会授权为限,如未经授权,不得采取任何强制行动。3)区域性国际组织所进行或正在考虑进行的活动,不论何时,均应向安理会作出充分报告。因此,区域性国际组织被纳入了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世界体制,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同联合国合作或协助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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