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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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反复无常。
信赖保护原则最先由德国等大陆法系行政法学者提出,后为立法所接受,现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上一项重要原则,对完善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律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没有在立法上确立该原则,造成与此相关的制度极不完善。
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肇始于德国行政法院判例,后经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等的效仿、继受与发展,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之一般原则。
依据该原则进行的制度设计在保障人权、维护法的安定性、实现实质的法治行政方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信赖保护原则的核心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
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基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正当利益的考虑,当社会成员对行政程序中的某些因素的不变性形成合理信赖,并且这种合理信赖值得被保护时,行政主体不得更改这些行政程序或更改行政程序后合理补偿社会成员的信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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