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分析

1991年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公司发出如下邀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BO)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为12... 1991年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 公司发出如下邀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BO)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为12月30日。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巴黎C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更高报价的要约,于是A公司于12月15 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要与巴黎C 公司签合约。并发出货物。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 公司的承诺,并已向A公司开除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后因A公司未履约,香港B 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同时C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付款。问:
1.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2. A公司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地买卖合同?3.A公司对C公司拒付货款行为可采取哪些有效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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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oLaw
推荐于2017-07-21 · TA获得超过140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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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公司要约中附有“要约的有效期截止为12月30日”这一期限,因此是不可撤销要约;
  2.要约有货品名称、价格和数量,为有效要约,收到承诺时,合同即告成立。
  3.卖方违约的救济措施
  1.中止履行合同
  《公约》第71条第(1)款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或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大部分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2.要求提供担保
  《公约》第71条第(3)款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3.行使停运权
  《公约》第71条第(2)款规定,“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装运,它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根据上述规定,停运权作为一种救济方式仅为卖方享有。但是,卖方不得在行使停运权的同时采取与这一救济措施相抵触的其他救济方法,如宣告合同无效等。同时,公约规定了卖方在行使停运权之后的及时通知义务。
  4.宣告合同无效 (解除合同)
  《公约》第72条第(1)款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所谓根本违反合同,依《公约》第25条的规定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后果”。
百度网友8100ec4
2011-01-01 · TA获得超过1695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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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oLaw回答的相当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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