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的原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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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人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3)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4)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各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5)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影响城市未来发展的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6)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和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以上见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
(2)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人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3)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4)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各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5)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影响城市未来发展的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6)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和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以上见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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