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在多少年颁布的 5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新《义务教育法》通过的重大意义
《义务教育法》的全面修订,体现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指导思想,体现了党和政府执政为民,切实调整政府职能,加强公共事业的战略举措。
整个修订过程历经数年,经过了多次调研和反复论证,同时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体现了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和民主决策的精神,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法制化的重大进展。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只有18条、1800多字且不分章节的原义务教育法,拓展为8章63条、7000多字,不仅在内容上有很大扩充,而且把很多原来比较原则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加具体,可操作性也大大增强。《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当前版本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有着重要意义。
义务教育法修订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从1986年出台的18条,到这次修订通过的义务教育法的63条,这次法律修订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条文上的调整,其中涉及诸多义务教育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经费保障问题是这次修订的一个重点。
1986年义务教育法出台时,当时国家财政投入所占的比例还不到一半,实行“依靠人民办教育,办好教育为人民”的政策,实行集资办学。90年代财政体制改革则是实行分税制,财权上收,中央财政收入从原来的11%上升到现在的接近60%。
因此,许多代表建议法律中应按各级政府的实力,合理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比例,也就是“中央拿大头,省级拿中头,县级拿小头”。
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这为义务教育立法打下一个非常好的基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最终明确:“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完成了“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真正转变。
义务教育免费问题是这次修订中又一热点。许多意见认为,如果不能确立免费的义务教育制度,就难以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
因此,今年2月,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初审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中“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提出异议。
因此,在草案二审稿中,首次明确了“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同时,考虑到国家的财力状况,在附则中增加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其他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也一直是这次义务教育法修订的热点。诸如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难、公办学校转制、城市择校热、教科书定价高等问题,在这次义务教育法修订中均有体现。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教育部官网-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之后,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义务教育的发展
作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基石,中国义务教育发展一路走来,不断开创新局面。从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到2000年底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从2007、2008年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杂费,到2018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4.2%……
义务教育的发展成果丰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国义务教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实现了全面普及,目前正处于由基本均衡向优质均衡迈进的新阶段。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