棋牌室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赵国华律师
2023-07-11 · 公司事务,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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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牌室营业执照的办理具体如下:

1、凭个人身份证到工商分局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或《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二份及其他有关表格;

2、按要求逐项填写申请表及需要填报的有关表格,到户口所在的管理区加意见,并根据所填报的经营项目到有关部门审批或办理有关许可证,要取得健康证之后去当地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因为公共卫生管理需要取得这个证件;

3、将填好的申请表及有关表格,个人身份证及已办好的许可证交回工商分局个体私营经济股审查;

4、市内外镇人员办理营业执照需到原籍工商分局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及有关表格,填好后到原籍管理区及原籍工商分局签署意见;

5、市外人员办理营业执照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暂住证,计划生育证;

6、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登记的,将原因向申请人说明。营业执照由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领取。

棋牌室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备,并提交下列资料:

1、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设施、经营器材情况登记表;

3、治安责任人和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所处环境方位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5、棋牌室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业主、主要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6、对本办法第五条和无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并对书面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7、消防验收意见及辖区派出所对棋牌室视频监控设施验收合格材料;

棋牌室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的,应向办理开业备案的公安派出所报备。

下列人员不得申请设立棋牌室: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行政处罚的。

棋牌室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1、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广场、公园、道路、街道、集市等露天场所;

3、机关、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

4、居民楼内住宅用房(包括居民住宅楼内的商业用房)、车库、地下民防工程、各类临时用房、违章建筑、危房内;

5、车站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6、建筑物地下一层及以下;

7、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棋牌室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申请设立棋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棋牌室经营业主或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不得有涉黄涉赌涉毒等违法犯罪记录;

2、营业场所平均每张棋牌桌占地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营业面积总体不得低于30平方米;包厢、包间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不得有内锁装置;

3、营业场所的用房应当是适合棋牌室经营的商业用房;

4、营业场所的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有明显的指示牌,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5、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6、营业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规定;

7、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8、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

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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