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问题!

案例1:甲、乙、丙分别出资7万元、8万元和35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 案例1:甲、乙、丙分别出资7万元、8万元和35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该公司财产还债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价值仅为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为10万元。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此案应如何处理?
讲解一下,其中可执行的财产是什么意思啊?
给点说明为什么啊??判断依据是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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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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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06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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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31条(股东出资的差额补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全体股东不包括设立后新加的股东。所以丁无需承担责任。此外,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是指如果该股东无力承担补足差额的责任,那么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有代为补足的责任,补足后可向该股东追偿。也就是说,如果丙无能力补足,由甲乙先补足差额,再向乙追偿。
公司财产独立,是独立的法人,根据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丙的个人财产不可用来清偿公司债务
匿名用户
201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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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出资不实,应当承担补充出资的责任。
其他股东甲、乙对丙出资不实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为丙的房产进行评估、验资的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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