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问题
被保险人今年因为原发乳腺癌入院做的手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单是07年1月2日生效的,保险司以投保前以患病为由不予理赔并解除合同关系。投保前的06年3月被保险人长过骨肉瘤,...
被保险人今年因为原发乳腺癌入院做的手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单是07年1月2日生效的,保险司以投保前以患病为由不予理赔并解除合同关系。投保前的06年3月被保险人长过骨肉瘤,属于初期,手术切除并化疗,并且这次乳腺癌和以前的没有关系。保险公司就没有责任么?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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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根据该法规定:
一、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基于保险公司的询问,保险公司如没有询问,投保人没有告知的义务,请查阅该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中有无进行书面询问。
二、在保险人已询问,且投保人未告知的情况下,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事故须与未告知的事实有因果关系,否则,保险公司也不能拒赔。如乳腺癌和骨肉瘤在医学上确无联系,保险公司拒赔不当。
上述仅供参考,保险诉讼细节决定成败,建议携带详细资料,咨询保险专业律师为妥。
根据该法规定:
一、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基于保险公司的询问,保险公司如没有询问,投保人没有告知的义务,请查阅该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中有无进行书面询问。
二、在保险人已询问,且投保人未告知的情况下,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事故须与未告知的事实有因果关系,否则,保险公司也不能拒赔。如乳腺癌和骨肉瘤在医学上确无联系,保险公司拒赔不当。
上述仅供参考,保险诉讼细节决定成败,建议携带详细资料,咨询保险专业律师为妥。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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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医生在开病历单时确认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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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第一案
就在保险业更加关注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同时,新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也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第一案”。
投保人王某于2002年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两份“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如确诊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02年至2006年,王某均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费。2006年,王某确诊罹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并于2007年接受了换肾手术,之后王某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拒赔,并在《理赔处理意见书》中表明被保险人未实告知患有慢性疾病。而王某则认为,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不符合新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在本案当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是否适用新保险法。原告认为,被告在事发两年之后、开庭之前才拿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且没有递交给原告,因此适用新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应全额理赔。而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新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如果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在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可以在30日之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保险公司在2009年10月1日起至10月30日前都有权解除合同。
定分止争有赖具体细则
区别于旧版保险法,新保险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突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设置了不可抗辩条款。根据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该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就在保险业更加关注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同时,新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也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第一案”。
投保人王某于2002年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两份“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如确诊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02年至2006年,王某均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费。2006年,王某确诊罹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并于2007年接受了换肾手术,之后王某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拒赔,并在《理赔处理意见书》中表明被保险人未实告知患有慢性疾病。而王某则认为,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不符合新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在本案当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是否适用新保险法。原告认为,被告在事发两年之后、开庭之前才拿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且没有递交给原告,因此适用新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应全额理赔。而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新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如果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在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可以在30日之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保险公司在2009年10月1日起至10月30日前都有权解除合同。
定分止争有赖具体细则
区别于旧版保险法,新保险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突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设置了不可抗辩条款。根据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该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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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肉瘤与乳腺癌在医学上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应该拒赔。投保人不可能也没有义务将投保前的伤风感冒等一些有过的细节末节的症状都要告诉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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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法 投保前就是肉瘤了。如果投保时如实告知,是买不到保险的。可以请保险公司多退一点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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