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救!!!!!很严重!希望得到帮助!
一男的有了小三,而且有了六七年的感情,他跟他原配有两个孩子,而且感情很好,可是他的小三3年前生了个女儿,说是他的孩子,他自己也认为是他的孩子,他原配不可能会同意离婚,那男...
一男的有了小三,而且有了六七年的感情,他跟他原配有两个孩子,而且感情很好,可是他的小三3年前生了个女儿,说是他的孩子,他自己也认为是他的孩子,他原配不可能会同意离婚,那男的跟那小三又不肯断绝关系,那小三还经常来闹,并且谩骂他的原配,他的原配到底该怎么办!!!!上海或者杭州哪里可以做私人的亲自坚定!!有没有咨询电话!能不能以法律的途径让那个小三不再打扰他们的家庭!分不是很多请见谅!
周围的人都知道他们的关系!那男的本身就比较有面子的,他居然不觉得这是丢人的事情,他反而觉得这样他很有面子。他们那风气不是很好,小三超多,!!那要是去民事局的话对那男的有没有损害?我们只是想赶走小三!不想那男的有什么问题出现!
- -二楼那男的不是我老公,是我亲人,他们那是一个县,那男的是比较有权的,上法庭的话对他会不会有伤害,我们不想伤害到他的,能不能只判小三
= =三楼,最主要的是那男的不觉得丢人····而且还觉得特有面子。。,他什么都好,就是很花, 那孩子受不受法律保护的呢?万一那女的拿孩子来要挟怎么办?
四楼= =那小三还是有人追的,可是他就是抓着那男的不放!她爸妈都拿她没办法
求律师~~有没有律师啊~我想要详细点的解答~~~ 展开
周围的人都知道他们的关系!那男的本身就比较有面子的,他居然不觉得这是丢人的事情,他反而觉得这样他很有面子。他们那风气不是很好,小三超多,!!那要是去民事局的话对那男的有没有损害?我们只是想赶走小三!不想那男的有什么问题出现!
- -二楼那男的不是我老公,是我亲人,他们那是一个县,那男的是比较有权的,上法庭的话对他会不会有伤害,我们不想伤害到他的,能不能只判小三
= =三楼,最主要的是那男的不觉得丢人····而且还觉得特有面子。。,他什么都好,就是很花, 那孩子受不受法律保护的呢?万一那女的拿孩子来要挟怎么办?
四楼= =那小三还是有人追的,可是他就是抓着那男的不放!她爸妈都拿她没办法
求律师~~有没有律师啊~我想要详细点的解答~~~ 展开
9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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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婚姻法》第三条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那么,如何界定“同居生活”和“事实婚姻”呢?对此,很多人都存在着一定的误区。有的人认为,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要没有办理登记的婚姻都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即必须是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按事实婚姻对待。而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既使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的,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
那么,对于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如何办理离婚手续呢?第一种是:由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然后再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登记。第二种是: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对于那些存在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如“包二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如果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既然孩子已经出生,无论他的父母结婚与否都是他的父母,都对于这个孩子有抚养权。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原配有权拿回分手费
“《解释三》中还规定,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法官介绍说,假如男方真的给了“小三儿”、“二奶”所谓的分手费,而费用来自夫妻共同财产,原配就有权向法院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提起诉讼,向“小三儿”“二奶”索要钱款,法院受理后根据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小三讨要分手费法院不予支持
据南岗区法院法官介绍,《解释三》中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已婚男方为与“小三儿”或“二奶”分手,约定支付分手费,男方若不拿钱,“小三儿”、“二奶”追要钱款,法院不予支持。而男方给了钱又反悔想要回,法院同样不予支持。这就一定程度上使男方与“小三儿”或“二奶”签订的“分手补偿协议”成了一纸空文。
那个男的就是这样的一个人,还乞求什么呢?既然他这样风流那么我们也要为我们自己的未来着想啊。难道就这么过一辈子,永远在男人的光环下啊,女人应该利用自己的双手为自己创造一片天,做父母的在给自己的孩子做榜样,如果不想自己孩子也想自己一样经受这些,就应该用自己的双手改变。女人不必男人少什么,两个鼻子一个嘴巴,人家能干的我们也能干,凭什么就让他们在这里作作威作福啊。再说这样的婚姻也已经成为了空洞的婚姻,还在乎他干什么?我们也不能这一棵树上吊死啊。总之,希望能够找到自己的幸福。
那么,如何界定“同居生活”和“事实婚姻”呢?对此,很多人都存在着一定的误区。有的人认为,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要没有办理登记的婚姻都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即必须是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按事实婚姻对待。而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既使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的,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
那么,对于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如何办理离婚手续呢?第一种是:由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然后再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登记。第二种是: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对于那些存在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如“包二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如果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既然孩子已经出生,无论他的父母结婚与否都是他的父母,都对于这个孩子有抚养权。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原配有权拿回分手费
“《解释三》中还规定,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法官介绍说,假如男方真的给了“小三儿”、“二奶”所谓的分手费,而费用来自夫妻共同财产,原配就有权向法院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提起诉讼,向“小三儿”“二奶”索要钱款,法院受理后根据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小三讨要分手费法院不予支持
据南岗区法院法官介绍,《解释三》中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已婚男方为与“小三儿”或“二奶”分手,约定支付分手费,男方若不拿钱,“小三儿”、“二奶”追要钱款,法院不予支持。而男方给了钱又反悔想要回,法院同样不予支持。这就一定程度上使男方与“小三儿”或“二奶”签订的“分手补偿协议”成了一纸空文。
那个男的就是这样的一个人,还乞求什么呢?既然他这样风流那么我们也要为我们自己的未来着想啊。难道就这么过一辈子,永远在男人的光环下啊,女人应该利用自己的双手为自己创造一片天,做父母的在给自己的孩子做榜样,如果不想自己孩子也想自己一样经受这些,就应该用自己的双手改变。女人不必男人少什么,两个鼻子一个嘴巴,人家能干的我们也能干,凭什么就让他们在这里作作威作福啊。再说这样的婚姻也已经成为了空洞的婚姻,还在乎他干什么?我们也不能这一棵树上吊死啊。总之,希望能够找到自己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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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个男的去泡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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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是两个人的事情,首先,在中国社会,法律上讲,既然有小三,且没有离婚,并且都有了孩子,那么对于原配和小三来说,男对爱情都不忠,负大责任;其次,原配和小三都有理由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只是看谁拉地下面子,这样的关系一直暗化,结果对三个人都是折磨;再者,私人鉴定是男的想做的还是小三或原配想做的,至于期间有没有财产问题就不晓得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男应该坚定一方,既然男已认为是他的孩子,做不做鉴定有那么重要吗?无论男选谁,对孩子都是要负责的!仅是个人言论,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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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小三了,这男的还能和原配“感情很好”?是这男人会装,还是女主人不愿承认这个事实呢?这男人和小三既然有六七年的感情,而且还有了孩子,估计不会轻易断掉的。女主人应该认真的思考一下这个问题:这个男人和外面的女人做了六七年的夫妻,还在外面做着一个三岁孩子的爸爸,那么这男人是否还值得你去和他相伴终老。而且,现在这个男人的态度很关键,如果他想和外面断了关系,那这事就好解决;如果他的态度不置可否,估计你想拆散他们都会很难。婚姻不是单方面的,如果这个男人没心思和你过日子,那么女主人就算为这男人,为这个家庭忙碌到迷失自己,他也丝毫不会领情的。女人遇到这种事情,都会咬牙切齿的恨这个小三,这可以理解,但也是因为这男人总花心的往外跑,不踏实过日子,才让小三这种诱惑有了机会钻进来。建议女主人好好思考一下这男人身上的问题,婚姻是一辈子的事情,放弃他要有理由,但继续和他过,更需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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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的是重婚罪 女的即是小三 那也是有可原谅的 原配应该:忍她、让她、不要理她,对自己男人要温柔体贴点。过些时日 你且看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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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上的事很复杂,如果是其他民事,一纸诉状解决问题,小三肯定是站不住脚的,即使做亲子鉴定,万一真的是他们的孩子那女的也无法通过法律要他们离婚!然而原配真是这样,可能还会遇到更棘手的感情问题,远不是法律所能解决的。因此,最好的办法还是具体问题具体解决。原配最好是能抓住男人的心,尽一切办法挽回局面,才是根本。如果无法挽回,或者该男人根本就不值得留恋,那就采取法律手段,这是最能解决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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