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二次报销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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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保二次报销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
1、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票据、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原件及复印件;
2、诊断书,大病医保二次报销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医保卡以及个人名下的银行卡;
3、提供银行卡信息主要是为了在报销审核通过之后,可以将报销资金直接转入申请人的银行卡账户里。
新农合大病二次报销条件具体如下:
1、次报销是指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基础上引入商业保险,对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进行二次报销,一般情况下二次报销比例将不低于50%。报销比例将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计算,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
2、社区医疗的报销比例是根据医院的等级而定的,等级越高报销的比例就越少。通常社区医保报销比例是百分之35%-45%。但是所报的医疗费用及医药主要包括医保范围之内的,但保范围之外的医疗设施及医药费是不报销的由个人自己承担。住院15天就要出院,过一段时间再住院。只给医院结15天的费用。
医保二次报销流程:
1、门诊、急诊费用的报销
大额医疗互助门诊、急诊起付线金额在职职工为2000元,退休人员为1300元。如果一年内累计的门诊、急诊费用,职工不到2000元、退休人员不到1300元,由参保人员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如果在自然年度内达到了起付线以上金额,就可以适用大额医疗互助制度;
2、住院费用的报销
按照规定,目前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住院费用时,在职、退休人员起付线金额均为1300元。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为650元。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目前为7万元。退休人员的个人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个人支付比例的60%,但是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相同,全是由个人支付。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疗机构的级别有关。
综上所述,报销比例要根据当地方案来看,不同地区的报销比例不同。以北京为例,5万元含内的费用二次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是50%,5万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是60%。大病保险报销是根据一年参保人员看病总费用来进行报销的,不管是参保人患了什么病,费用到了一定额度都可以按照相应的比例来进行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票据、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原件及复印件;
2、诊断书,大病医保二次报销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医保卡以及个人名下的银行卡;
3、提供银行卡信息主要是为了在报销审核通过之后,可以将报销资金直接转入申请人的银行卡账户里。
新农合大病二次报销条件具体如下:
1、次报销是指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基础上引入商业保险,对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进行二次报销,一般情况下二次报销比例将不低于50%。报销比例将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计算,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
2、社区医疗的报销比例是根据医院的等级而定的,等级越高报销的比例就越少。通常社区医保报销比例是百分之35%-45%。但是所报的医疗费用及医药主要包括医保范围之内的,但保范围之外的医疗设施及医药费是不报销的由个人自己承担。住院15天就要出院,过一段时间再住院。只给医院结15天的费用。
医保二次报销流程:
1、门诊、急诊费用的报销
大额医疗互助门诊、急诊起付线金额在职职工为2000元,退休人员为1300元。如果一年内累计的门诊、急诊费用,职工不到2000元、退休人员不到1300元,由参保人员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如果在自然年度内达到了起付线以上金额,就可以适用大额医疗互助制度;
2、住院费用的报销
按照规定,目前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住院费用时,在职、退休人员起付线金额均为1300元。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为650元。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目前为7万元。退休人员的个人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个人支付比例的60%,但是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相同,全是由个人支付。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疗机构的级别有关。
综上所述,报销比例要根据当地方案来看,不同地区的报销比例不同。以北京为例,5万元含内的费用二次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是50%,5万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是60%。大病保险报销是根据一年参保人员看病总费用来进行报销的,不管是参保人患了什么病,费用到了一定额度都可以按照相应的比例来进行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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