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我方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出口某商品的合同, 数量为100 长吨, 单价为每长吨C.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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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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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问题:不来梅80 英榜, 品质规格为: 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 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样品, 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 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 该外国公司提出, 虽有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 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 卖方应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 因此要求每长吨减价6 英镑。我方某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 而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理由, 认为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 因此不同意减价。于是, 德国公司请德国某检验公司进行检验, 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
并据此向我方公司提出索赔600 英镑的请求。我方出口公司则仍坚持原来理由而拒赔。德国公司拟提请国外仲裁机构仲裁, 但因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 争议发生后双方就仲裁又达不成协议, 德国公司遂请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协助解决此案。此时, 我方出口公司进一步陈述说, 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 因该商品系农产品, 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 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我方出口公司留存的样品已遗失, 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证明。
运用所学知识对该案例进行解析?
并据此向我方公司提出索赔600 英镑的请求。我方出口公司则仍坚持原来理由而拒赔。德国公司拟提请国外仲裁机构仲裁, 但因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 争议发生后双方就仲裁又达不成协议, 德国公司遂请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协助解决此案。此时, 我方出口公司进一步陈述说, 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 因该商品系农产品, 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 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我方出口公司留存的样品已遗失, 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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