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问题
我于2009年11月加入当前的公司,合同期限为2009-11-9至2010-12-31日,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不续签,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现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今天...
我于2009年11月加入当前的公司,合同期限为2009-11-9至2010-12-31日,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不续签,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现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今天通知我,不与我续签合同,我查到公司未为我购买2009-11——2010-6共7个月的社保,请问我可以申请哪些利益?因公司未按约定,提前30天通知,公司是否需要为此多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交此7个月的社保,如何补交?谢谢!急用,在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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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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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你可以主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另外还有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以及要求补交2009-11——2010-6共7个月的社保。建议直接向你们当地的劳动局投诉处理,有需要可以再补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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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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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你可以要求公司为你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因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按照你的工作时间计算,公司应该向你支付相当于一个半月工资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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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不用提前通知,如果是在合同期内才要!!!!
针对社保问题,你可以到相关机构提起诉讼!!!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不用提前通知,如果是在合同期内才要!!!!
针对社保问题,你可以到相关机构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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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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